离谱!云南寻甸,一男子酒后怀疑妻子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二人发生争吵。男子情绪失控,拿出菜刀,逼迫妻子将手放在桌上,以断指的方式“证清白”,结果造成妻子三根手指断裂,大拇指骨折。作案后严某某将妻子送往医院救治。
事情发生在2025年5月20日中午。严某某和妻子王某某在寻甸县共同居住的大棚地住房处,因为怀疑妻子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两人发生了争执。
严某某喝了酒,情绪失控。他从厨房取出一把木柄菜刀,砍向王某某的左手。王某某左手三根手指断裂,大拇指骨折。
随后,严某某将王某某送医。经鉴定,王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严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但他没有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严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考虑到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这个判决,有两个法律点值得说清楚。
第一,为什么定的是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罪的入罪标准是轻伤二级及以上。本案的鉴定结果是轻伤二级,刚好达到入罪门槛。法院定罪,依据是清晰的。
第二,为什么判了一年?
这个案子里,有三个法定从轻情节,和一个没有取得的谅解。
三个从轻情节:第一,自首。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这是《刑法》第67条规定的法定从轻情节。第二,认罪认罚。自愿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第三,送医。案发后立即将妻子送医,客观上减少了损害后果,这在量刑时会被考虑。
但有一个重要的从重考量:未取得被害人谅解。在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害人谅解是重要的酌定从轻情节。没有谅解,意味着法院在从轻的幅度上,会受到限制。一年这个刑期,是在“法定从轻”和“未获谅解”之间,法院作出的裁量。
很多人觉得“三根手指断裂才判一年”,太轻了。但从法律框架来看,轻伤二级对应的是三年以下这个量刑档,一年是在这个档位内的裁量结果。法院不能突破法定刑幅度去判。如果伤情鉴定达到重伤,量刑档位会升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那结果就完全不同了。
这个案子真正值得说的,不是“一年轻不轻”,而是那个荒唐的“验证逻辑”。怀疑出轨,用刀来验证,这不是“冲动”,是把暴力当成了解决婚姻问题的手段。法律上,“怀疑出轨”从来不是暴力的正当理由。婚姻里的信任危机,可以沟通,可以离婚,可以走法律程序。但动手的那一刻,性质就从“家庭纠纷”变成了“刑事犯罪”。
对于此事你怎么看?
信源:智慧生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