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42岁智力残疾女子经人介绍认识了比自己小13岁的男子,两人仅仅认识两天就结了婚,然而,更匪夷所思的是,两人结婚不到2个月又离了婚,事后,男子分走了女子130万的拆迁款,对此女子家属认为这是蓄谋骗钱。
据悉,2005年的时候,时年42岁的陈女士,经人介绍认识了比自己小13岁的蔡先生,两人才认识了两天,就匆忙的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然而,办理了结婚后,蔡先生将户口迁入了陈女士的房子中,然而,两人却并未真正的在一起,不仅没有同居过,甚至是连手都没有牵过。
结婚不到2个月,两人就办理了离婚手续,更无语的是,离婚的时候,陈女士还在离婚协议中,把房屋的承租权转给了蔡先生。
离婚之后,这么多年来,房屋权属并未变更,但是到了24年拆迁的时候,蔡先生起诉要求分割拆迁款,最终拿走了130万的拆迁款。
但是,陈女士的家属却认为,蔡先生这是在骗钱,不过在起诉之后也是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原因是陈女士虽然是年幼就有智力残疾,但是直到19年才办理了残疾证,法院对此认为,这个残疾证无法证明当年陈女士没有民事行为能力。
事发后,有网友说,这一看就是诈骗,明知道人家女的大自己13-4岁,还有智力残疾,认识两天就结婚,2个月就离婚,这明显冲着人家财产去的。
还有网友说,因为事情过去了太久了,05年到现在都20年了,就算是诈骗,因为最高刑法不是死刑无期徒刑,所以就算是报警,就算是诈骗,也超过了时效了,不会立案的。
其实,从过程和结果来看,确实陈女士吃了大亏,而且看起来也确实像在诈骗,但是,毕竟法律是讲究事实和证据的,即便是诈骗,那么,也要有足够证据证明。
两人是夫妻,即便陈女士确实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陈女士的监护人是其父母以及蔡先生,当蔡先生侵犯了陈女士的合法权益时,其他监护人是可以撤销蔡先生的监护资格以及撤销或者是确认无效陈女士签署的协议的。
就本案来看,如果有证据能够证实,陈女士在05年的时候就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陈女士签署的离婚协议中,对自己不利的部分,自知道或者是应当知道20年内确认无效,也就是最迟在24年的时候确认无效。
如果超过了这个时间,即便能够还原事实,也有足够证据,也超过了法律规定最长20年的保护期限了,也不会受到法律的支持。
而对于蔡先生是否是诈骗,同样,在05年的时候,即便有证据证明蔡先生是诈骗,那么,因为时间过去了20年,按照刑法的规定,最高刑罚在10年以上的,最长不超过15年的追诉期,也就是说,即便蔡先生真的是在诈骗,同样也超过了追溯时效的限制了。
就是因为时效问题,无论是民事层面还是刑事层面,都无法去追究对方的责任了。
其实,作为一个旁人的角度来看,一个小你13岁的正常男性,为何会看上智力有残疾,而且还比自己大13岁的女子,难道这真的是真爱?还是有所图?答案不言而喻。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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