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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一男子因身体不适就诊,家属三次拒绝住院。结果病情突然恶化,家属叫了辆网约车

南宁,一男子因身体不适就诊,家属三次拒绝住院。结果病情突然恶化,家属叫了辆网约车转院。谁知,司机覃某开出不远,嫌病人可能弄脏车,强行甩客。男子当天抢救无效死亡。家属起诉索赔96万,法院判了。

事情发生在2025年8月13日。南宁的杨某因为身体不适,前往医院就诊。院方三次建议住院治疗,都被家属拒绝了。家属坚持门诊治疗,并签署了相关告知书。

治疗过程中,杨某病情突然恶化。家属没有拨打急救电话,而是自行联系了一辆网约车,准备转运到其他医院。

订单由司机覃某接单。覃某没有取得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车辆驶出不远,覃某担心杨某途中弄脏车辆,不顾家属恳求,强行终止订单,把杨某和家属遗弃在路边。

家属随后拨打120,将杨某送往其他医院抢救。当天21时许,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杨某的父亲和妹妹提起诉讼,要求涉事医院、网约车平台及司机连带赔偿合计96万余元。

一审法院的判决,把责任拆得很清楚。

医院不担责。法院认定,医院已经充分履行了诊疗及风险告知义务,不存在过错。

司机覃某赔8000元。法院认定,覃某无证营运、中途甩客,存在明显主观过错,其行为与杨某死亡后果存在“部分因果关系”。

平台赔5000元。平台未尽司机资质审核义务,违规向无从业资格证的司机派单,存在管理失职。

很多人看到“96万索赔、判赔1.3万”,第一反应是:判得太少了。但法律上的赔偿,不是按“后果有多重”来定的,是按“行为对后果的贡献有多大”来定的。

法院同时查明了几个关键事实:家属三次拒绝住院干预;在杨某已经病情危重的情况下,选择普通网约车而非急救车转运;上车时没有告知司机杨某病情危重。

这三个行为,在法律上被认定为“自身重大过错”。依据《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杨某死亡的主要原因是自身基础疾病。司机的甩客行为和平台的审核失职,是次要原因。所以赔偿金额,是在全部损失中,按过错比例切出来的那一份。

换句话说,8000元不是“一条命的价格”,是“在这起多因一果的事件里,法院认定司机那一份过错对应的赔偿数额”。

至于杨某的妹妹,法院驳回了她的起诉。原因是,本案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杨某的父亲),第二顺序权利人不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法院只对杨某父亲的诉求进行了审理。

这个判决给所有人提了一个很现实的醒:遇到病情危重的情况,正确方式是拨打急救电话。网约车不是救护车,司机没有急救义务,也没有承担危重转运风险的责任。把危重病人交给一辆普通网约车,本身就是在把风险转嫁给一个不该承担的人。

维权的第一步,是把损害交给该负责的人。而不是把风险,转嫁给不该承担的人。

你觉得司机赔8000,是多了还是少了?欢迎在评论区聊聊。

信源:环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