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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乐元年,也就是1403年,靖难之役结束后不久,新即位的永乐帝朱棣开始对建文旧臣

永乐元年,也就是1403年,靖难之役结束后不久,新即位的永乐帝朱棣开始对建文旧臣展开系统性清洗。诛九族的圣旨在这一时期频繁发出,锦衣卫成为执行株连极刑的主要机构,刑场日夜未歇。

就是在这片肃杀之中,留下了一桩极为特殊的记录。

一名承命监斩的锦衣卫官员,接到执行某案诛九族的命令后,按例逐一核查连坐名册。名单从最亲近的父族逐层向外延伸,清点到九族末位时,他核出了一个令自己无法绕开的事实——他本人,正在九族之列,依律当在待决名单上。

他随即提笔,将自己的名字补入名册,成为第118名死囚。随后他向上呈报,主动请求更换监斩官。他从刑场的监督者,走到了行刑受难者的那一列。

要理解这件事发生的制度背景,需要先厘清九族的范围与株连的逻辑。

九族,在历史上的界定并不统一。较通行的说法,以犯人本身为中心,向上延至祖父、曾祖,向下覆盖子、孙,横向涵盖兄弟及姑母后代,再延至母族的外祖父、外祖母一系,以及妻族的岳父、岳母一方。九族之中,亲疏有别,第九族往往已是相当疏远的亲属关系,可能仅因婚姻产生的远亲牵连,便被纳入连坐之列。

株连之法,并非明代首创。《史记》中,商鞅被车裂、夷其族,李斯腰斩于咸阳,三族悉数株连,这些记载清晰保存于正史之中。汉代以后,夷族之刑写入律令,《汉书·刑法志》中有明确记载。隋唐开始,十恶重罪中以谋反最为严酷,株连范围由各代律令具体规定。

明代将这一制度推向了历史上少有的烈度。

洪武年间,朱元璋先后以胡惟庸案、蓝玉案为由,对功臣展开株连清洗,牵连者达数万之众。永乐年间,随着靖难之变后的政治清算,株连规模进一步扩大。记录最为详尽的,是建文旧臣方孝孺一案。

方孝孺是建文朝首屈一指的儒臣,永乐帝入主南京后,要其起草即位诏书,遭到拒绝。《明史·方孝孺传》记载,永乐帝以"灭十族"相威胁,方孝孺仍不从,最终被处以极刑,九族之外,其门生弟子被列为第十族一并株连,株连而死者逾八百人,是中国历史上有据可查的株连人数最多的案例之一。

在这样的政治氛围下,锦衣卫承担了株连案件的全部执行职能。《明史·刑法志》记载,锦衣卫下设镇抚司,专理诏狱,不经刑部、大理寺,直接对皇帝负责,逮捕、羁押、审讯、行刑,均在其掌控之内。监斩官负责核对名册、确认身份、主持程序,是刑场上最终的程序负责人。

正是这一职能,使前述那名锦衣卫官员的遭遇具有了制度上的特殊性。他既是体制的执行者,又在核查中发现自己是体制的对象。名册翻到最后,那个应当被勾除的名字,是他自己。

彼时,选择隐瞒或逃匿,几乎没有可能成功。株连案件的名册均经多方核查,锦衣卫内部的人际关系网络错综复杂,隐瞒一旦败露,牵连更重。他所做的,是在制度框架内,以最直接的方式,完成了这份名单上本就应有他的一行。

这一案例之所以被史料记录下来,在于它的程序性。不是混乱中的被捕,不是株连波及的无辜,而是监斩官自己在核查完毕后,把笔从记录他人的一侧,转向了记录自己。从第117人到第118人,隔着的是他自己落下的那一笔。

诛九族与株连制度,在清代以后逐步受到限制。乾隆年间,相关律令条文有所收窄,大规模族诛已极为罕见。清末修律时,株连制度被明确废除,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原则取而代之,写入了此后的法律体系之中。

【主要信源】
1. 《明史·方孝孺传》,张廷玉等撰,清,中华书局点校本
2. 《明史·刑法志》,张廷玉等撰,清,中华书局点校本
3. 《史记·李斯列传》,司马迁,西汉,中华书局点校本
4. 《汉书·刑法志》,班固,东汉,中华书局点校本
5. 《明实录·太宗实录》,明内阁编撰,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影印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