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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几场商演因举报被迫取消,朱之文不接受道歉:我也会给他找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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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熊猫]

[免责声明]本文素材来自浪涨新闻专访、大河报、齐鲁晚报媒体报道;朱之文口中“给他找麻烦”,指通过法律途径起诉维权,并非私人报复;目前没有官方查实举报人的真实身份,网传本村人只是网友猜测;文旅部门没有认定朱之文为劣迹艺人;案件后续审理结果,以法院公告为准,请勿过度脑补、随意揣测举报人身份。

10月17日,大衣哥朱之文在媒体采访当中,聊起自己被人持续定向举报、十几场商演接连取消这件事,态度十分坚决。

记者问他如果举报人主动上门道歉,能不能选择谅解。

朱之文直接回应:“我不接受道歉!他给我找麻烦,我也给他找麻烦。”但是要注意这里他所说的找麻烦,指通过法律途径起诉维权,并不是私下报复。

不少网友好奇,举报人为什么能够精准掌握每一场商演的排期,大家纷纷猜测会不会是朱楼村的本村村民。整件事到底是什么情况?

一通举报电话,承受损失的却是演出主办方

朱之文这次的表态,没有留任何缓和余地。 采访被问到对方道歉能不能和解,他几乎没有思考就直接拒绝。

十几场商演黄掉,有的时候人已经坐上高铁奔赴演出地,主办方一通电话过来,通知演出取消。类似的事情反复发生,一句简单的道歉,弥补不了实实在在的损失。

曾经被村民踹大门、借出的欠款难以追回、常年遭受网络暴力,好不容易打赢官司维权的朱之文,这次态度如此强硬,并不是单纯赌气,而是仔细权衡了利弊。

很多网友讨论这件事,都把关注点放在“举报人是谁”“为什么要举报”。这个方向没问题,但很多人忽略了整个事件链条里,最关键的一环。

因为举报一通电话,成本很低,不需要露面,也不用当场举证。但是这个消息传到主办方那边,性质就完全不一样了。

大家口中的“劣迹艺人”,在演出行业里可不是一句随口评价。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的从业自律管理办法,对于劣迹艺人认定有着完整规范流程。

要认定为劣迹艺人,需要收集线索、当事人进行申辩、道德建设委员会集体评议,涉毒、涉赌等行为会被明确列入禁止范围。

联合抵制期限从一年到永久,每一步都有清晰的书面规定。也就是说单凭一通陌生电话口头举报,在官方认定规则里,根本不能作为定性依据。

但是主办方往往没有充足时间完整核验。 我认识一些演出行业从业者,他们算成本的逻辑很现实。

一场商演从签约到落地,前期要投入大量资金:场地定金、宣传物料、推广渠道,有些演出在艺人出发前,大部分出场费已经结算。

这些投入在正式开演前,都属于已经付出的沉没成本。 这时突然收到举报信息,主办方面对的不是简单的对错判断题,而是风险选择题。

如果花大量时间核实,还要承担后续舆情爆发的风险;直接取消演出,只是赔付违约金,快速把风险切断。

在两相权衡之下,取消演出就成了主办方规避风险最省事的选择。

所以在我看来,举报电话能产生效果,不是举报内容本身属实,而是精准拿捏了主办方不愿承担未知风险的心态。

举报人并没有赌官方会认定朱之文存在问题,而是赌主办方不愿意为一场商演承担潜在风险。

这种方式,属于恶意投诉,和正常监督举报完全不是一回事。

这里要说明,正常依法依规的监督举报,是合理的社会监督,本文讨论的是无事实依据、刻意干扰他人经营的恶意举报。

朱之文说“我也给他找麻烦”,我的理解并不是要私下报复对方。他是希望把损失追责的主体,从被动背锅的主办方,追溯到恶意举报者本人。

不能让举报者随意发起投诉,最后却由主办方、艺人承担全部损失,要让恶意举报的人承担对应的法律后果。

曾经打赢网暴自诉案,这次维权不是一时狠话

很多网友忽略了一段过往经历,而这段经历,恰恰能看懂朱之文这次维权的底气。

2025年11月,江苏徐州经开区法院宣判一起持续多年的网络暴力案件。朱之文提起刑事自诉,起诉一名长期发布侮辱、诽谤内容的博主。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构成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诽谤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

但是这场官司耗费了大量精力,团队收集了将近三百条侵权视频作为证据,跑法院、走完整司法流程,每一步都没有简化。

这段经历的意义远比表面判决结果更重要。

这说明朱之文不是只在镜头前放狠话的人,他清楚走法律维权的过程漫长、取证艰难,但是他完整走完了全过程,并且胜诉。

所以这次采访,他提到证据已经整理完毕、准备起诉,和普通人随口说要起诉,分量完全不同。我猜想举报者大概率低估了这件事。

这些举报人持续多年针对朱之文,或许觉得这位草根歌手只会选择忍让,最多在镜头前倾诉委屈。

可他们没有想到,朱之文已经通过刑事自诉证明,他愿意耗费大量时间精力,为自身合法权益维权。

一个亲身经历维权艰难、体会过胜诉结果的人,在可以忍气吞声的时候再次选择起诉,远比情绪化控诉更有力量。

当然网上也有不同声音,觉得不过是几场商演,没必要走到起诉这一步。 但这件事关乎生计。

朱之文依靠商演作为主要收入来源,没有大资本、大平台兜底,一场一场外出演出,就是他和家人谋生的手段。

接连被举报叫停演出,断掉的不只是登台机会,更是收入来源。就算嘴上可以说正好休息,现实的经济损失客观存在。

举报渠道不能被滥用,诬告会消耗正常监督的公信力

这件事发展到现在,朱之文个人官司输赢,已经不是唯一值得关注的点。更值得思考的,是举报这个监督工具,一旦被滥用带来的负面影响。

正常的举报监督之所以能够发挥作用,核心基础是真实性。大家默认举报的线索真实、值得核查。

可当举报变成不需要举证、随意就能发起攻击的手段,伤害的就不只是当事人的演出机会。

我认为这里藏着一个容易被忽视的代价。

如果无依据的恶意举报越来越多,主办方一接到举报就直接取消演出,相关部门一收到投诉就优先避险,长期下来,整套筛查机制就会失灵。

真正需要核查的违规线索,容易被海量无效举报淹没;没有问题的从业者,却会被无端投诉干扰正常经营。

要知道举报本来是用来纠正违规问题的,一旦被滥用,本身就会产生新的矛盾。就算朱之文这次起诉成功,也很难一次性杜绝所有恶意投诉。

但他的行动让那些想着零成本恶意投诉的人明白,随意干扰别人生计,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哪怕维权之路漫长艰难,但法律维权的途径真实存在。

一名靠演唱谋生的普通人,被逼到当众表态不接受道歉,这件事本身就值得反思。

当类似的恶意投诉反复出现,说明这套从一通举报电话,到演出被迫取消的链条,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

谁承担损失,谁从中获益,谁置身事外,理清这中间的逻辑,远比情绪化争论更重要。

你觉得该如何区分正常的监督举报,和恶意诬告干扰他人经营的行为?评论区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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