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亲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义务,这份责任不能以老人现在或将来的财产作为“等价交换”。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案件,阿尔茨海默病老人124万余元存款被女儿、女婿擅自取走,法院依法判决返还,以司法裁判保护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基本案情
胡老太育有鲁大花、鲁小花两个女儿。2022年3月,胡老太被诊断为阿尔茨海默病、阿尔茨海默病性痴呆。2023年11月,法院经审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女儿鲁大花为胡老太的监护人。之后,女儿鲁小花及女婿张某分6次将胡老太名下两张银行存折中的存款本息合计124万余元取出。鲁小花及张某先称是母亲请其代为保管,后又称是母亲赠与,不同意返还。胡老太作为原告、鲁大花作为法定代理人,将小女儿鲁小花及女婿张某诉至通州法院,要求返还银行存款本息124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老太患阿尔茨海默病、阿尔茨海默病性痴呆,经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使胡老太如鲁小花所主张的曾将存折委托他人保管或赠与他人,该行为并非纯获利益,也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在其法定代理人未同意、追认的情况下,无效或不发生法律效力。案涉124万余元应为胡老太所有。鲁小花、张某未能举证证明其取得上述款项经过胡老太监护人同意或者追认,且至今未予归还,其行为存在过错,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侵权行为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鲁小花、张某返还原告胡老太存款124万余元。判决作出后鲁小花、张某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现已生效。
法官释法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处分财产有严格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本案中,胡老太经鉴定患器质性精神障碍,受所患疾病影响,辨认能力削弱,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阿尔茨海默病病程时间长,患者记忆力逐渐减退的趋势不可逆,其对大额存款的处分能力已受到实质性削弱。案涉款项高达124万余元,是胡老太毕生积蓄,处分该财产显然不属于“纯获利益”的行为,也明显超出了与胡老太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范围。因此,即便胡老太如鲁小花所主张的曾将存折交给鲁小花保管,甚至存在赠与意思,该行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不发生法律效力。
2.保管不等于赠与,密码交付不等于授权处分
从法律上看,保管关系与赠与关系存在本质区别。保管人对保管物仅享有占有权,不享有所有权,无权处分保管物;赠与则涉及所有权的转移,需要赠与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作出真实、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子女代为保管老人存折、银行卡,并不意味着取得老人财产所有权;老人告知密码,也不等于授权子女任意取款、处分。子女取用老人大额存款,应当有明确授权,并用于维护老人利益。否则,可能构成侵权。
本案中,鲁小花、张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胡老太曾作出合法有效的赠与意思表示,其取走存款并实际控制的行为,不能当然认定为赠与。即便存在保管关系,保管人擅自将保管物据为己有,同样构成对权利人财产权益的侵害。
3.过错侵害老人财产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鲁小花、张某擅自将胡老太名下银行账户中的大额款项取出,胡老太的财产权益受到直接损害,且鲁小花、张某未能证明取得款项经过监护人同意或追认,因此应将所涉款项予以返还。
4.监护人应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依法履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制度旨在保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本案中,鲁大花经法院指定为胡老太的监护人,其职责在于维护胡老太的合法权益,包括通过诉讼等方式追索被他人侵占的财产。
法官提示
当老年人因年迈、疾病等原因导致民事行为能力减弱甚至丧失时,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依法履行赡养义务,妥善处理与老年人财产相关的事务。结合本案,法官提示如下:
代管老年人财产应当规范、透明。子女受老年人委托代管存款、存折、银行卡等财产的,应当明确保管权限,账目清楚,专款专用,及时告知,不得擅自取用、转移或据为己有。老年人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处分其财产必须依法经监护人同意或追认。
老年人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老年人在意识清楚时,可以通过意定监护、遗嘱、公证等方式提前安排晚年生活和财产事务;妥善保管存折、银行卡、密码、身份证等重要物品;发现财产被侵占的,及时报警、挂失、固定证据,并依法维权。
全社会应共同守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失能、失智老年人的权益保护需要家庭、社区、社会和司法共同发力。社区、居委会、司法所等发现老年人财产权益可能受到侵害时,应及时提醒和引导,帮助其依法维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供稿:北京通州法院
编辑:宋子贤 肖飞
审核:王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