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败诉了!”吉林松原,一男子为了赚钱,做水产想了个“捷径”,把从长春市场买的普通胖头鱼,换上“查干湖”名牌包装往外卖。没多久就被人举报了,警方找上门,把他带走,还扣下冷库里足足14吨鱼。随后,男子因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了5年牢。等他吃尽苦头刑满出来,死活不服,反复申诉。奇迹还真发生了,法院再审改判他无罪!可人自由了,鱼呢?早在他坐牢的头一年,那14吨鱼就在冷库里放腐烂了,警方拖了半个月才销毁,啥也没剩下。白蹲五年,货也没了,男子咽不下这口气,直接把警方告上法院索赔90万元及利息。法院这样判决。
据悉,老赵头脑活,平时做点贩卖盼头鱼的小生意,为了赚钱,有时候会想到一些歪点子。
2012年冬天,老赵像往年一样为销售旺季备货,但他并非查干湖渔民,也无湖区进货渠道,而是从长春水产批发市场批量购入普通胖头鱼。
这些鱼本身品质无碍,但老赵的“点子”是,购进印有“查干湖胖头鱼”字样的包装袋,将普通鱼重新包装后投入市场。
2013年初,有人举报了老赵行为,市监局以涉嫌销售假冒商品立案调查,但随着深入,认为案情可能超出行政违法范畴,遂将案件移送警方。
同年9月11日,老赵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刑事拘留,同日被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扣押了老赵存放在冷库的14吨胖头鱼,并要求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处置。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法院经审理认定老赵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2万元。
老赵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后五年,他失去人身自由,生意、家庭和社会关系全部中断,而那14吨被扣押的鱼,也在冷库中悄然腐烂。
2013年11月20日,冷库方报告14吨胖头鱼开始腐烂变质,生鲜产品保质期有限,此时应及时处置。
然而,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未立即行动,直至12月6日才将已腐烂的鱼销毁。
服完五年刑期后,老赵不服判决,向法院申诉。
2022年1月20日,法院再审认为:老赵从市场购买普通鱼贴牌销售,虽违反行政法规,但综合全部情节尚不构成犯罪,遂撤销原判、宣告无罪。
从2013年被拘到2022年洗清罪名,近十年过去。公安机关随后将案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老赵的行为回归行政违法范畴,与刑事责任划清界限。
拿到无罪判决后,老赵向涉案公安机关申请国家赔偿,主张扣押及处置不当致其财产全部损失,索赔90万元及利息。
涉案公安机关驳回申请,老赵复议至上级公安机关,但以超期为由不予受理。
无奈之下,老赵遂依据《国家赔偿法》向省高院赔偿委员会申诉,请求撤销原决定、判令赔偿。
2023年11月28日,省高院审理后判决撤销刑事赔偿申请驳回决定决定及复议决定,判令涉案公安机关支付老赵财产损害赔偿金62.7万元。
涉案公安机关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但被驳回。
老赵的“贴牌”行为,在行政法上构成违法,在刑事上是否构成犯罪,需要严格考察其情节和社会危害性。
再审法院的改判,体现了刑法谦抑性原则,即能用行政手段解决的,不动用刑罚。
而老赵虽然被改判无罪,不代表警方扣押行为违法,而警方扣押行为合法,也不代表可以一扣了之,这也是为什么老赵可以获赔的原因。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
本案中,警方因老赵涉嫌犯罪,扣押了涉案的14吨胖头鱼,这一初始扣押行为,是刑事诉讼法赋予侦查机关的权力,其目的在于收集、固定证据,防止证据被隐匿、转移或灭失。
在当时老赵存在犯罪嫌疑的情况下,该扣押行为的形式和程序,在启动阶段难以被认定为违法,即便老赵后续被改判无罪,但也不能据此认定违法。
但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公安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
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在侦查期间,对于易损毁、灭失、腐烂、变质而不宜长期保存,或者难以保管的物品,……可以在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变卖、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理。
具体到本案,警方扣押老赵的鱼没有问题,但要妥善保管,而且鱼属于易腐烂的物品,警方有义务妥善处理。
可警方偏偏在收到报告后拖了16天才销毁,既没申请批准变卖,也没拍照评估留存证据,直接让14吨鱼在库里烂透,存在过错。
结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警方的扣押行为存在过错,造成损失,依法应当赔偿。
最终,省高院判赔62.7万元,最高院驳回涉案公安机关申诉请求,说明老赵的诉求有理有据。
有人说,这个案子最珍贵的不是62万赔偿,而是最高院把它收录进案例库的决定。这意味着以后类似情况都要参照执行,否则就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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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败诉了!”吉林松原,一男子为了赚钱,做水产想了个“捷径”,把从长...
“警方败诉了!”吉林松原,一男子为了赚钱,做水产想了个“捷径”,把从长春市场买的普通胖头鱼,换上“查干湖”名牌包装往外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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