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广西柳州,男子因7块钱打车费,和出租车司机发生口角后,拿刀子朝对方胸部捅了3刀,司机被鉴定重伤二级。案发后曾某主动投案,法院判了!
2024年5月的一天,凌晨1点左右,曾某在某酒店附近,拦下了一辆出租车,车费27元。
下车时,他的微信里只有20块钱,转给司机后,说剩下7块钱回家取钱补上,让司机韦某在门外等一会儿。
韦某等了半天不见人,便上前敲门。
没想到,曾某嫌他半夜敲门,两人就在家门口,因为车费和敲门的事吵了起来。
一个是酒后失去理智,一个是有理在先,两人谁也不让谁,越吵越上头。
突然,曾某回屋拿来一把小刀,朝司机韦某胸部连捅3刀。
韦某捂着胸部倒在地上,曾某见状,一身酒气化成了冷汗。
赶紧拨打了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并向警方投案。
经鉴定,韦某的伤势达到重伤二级。
事情闹到这个地步,起因不过是7块钱。
曾某不是没钱付,他说了回家取,说明他认可这7元是该付的。
问题出在等字上,韦某等了多久,不知道,但显然他等得不耐烦了,所以才去敲门。
而曾某,可能正觉得,我都说了会给,大半夜的你敲什么门。
他觉得面子挂不住,火气一下就上来了。
一个觉得对方催得太紧,一个觉得对方态度太差,谁也不肯让一步,3句话没说完就动了刀。
这起案件,最荒唐的地方就在这里,双方并没有原则性的矛盾。
甚至没有根本的利益冲突,7块钱的事,曾某补上就完了,韦某多等两分钟也就过去了。
可偏偏两个人都选了最糟糕的处理方式。
结果,韦某躺在医院里,胸部重伤,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加起来3.4万。
曾某坐在被告席上,两个人为了7块钱,搭进去的代价何止百倍千倍。
法院经审理认定,曾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
考虑到他有自首情节,家属也及时赔偿了5000元。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这一条款,明确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造成重伤后果的法律责任。
曾某因与出租车司机发生口角,持刀捅伤韦某,致其重伤二级,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情形。
这也意味着,只要有人故意对他人身体实施伤害行为,且经专业鉴定达到重伤标准。
就会被按照此条款判处刑罚,刑期在3年以上10年以下。
这也是为了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对严重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予以严厉制裁。
让施害者,为其行为付出代价,同时也起到威慑作用。
最终,法院判决,曾某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经法院依法确认,韦某遭受各项实际经济损失,合计3.4万余元。
扣除已赔偿的5000元,曾某还要赔偿给韦某2.9万余元。
这个判决在法律上没有问题。
但让人唏嘘的是,曾某并不是什么穷凶极恶的歹徒。
他半夜打车回家,说明就是个普通市民。
他随身没带刀,刀是客厅里随手拿的,说明这不是预谋犯罪,纯粹是情绪失控。
可情绪失控这四个字,在法律面前,没有任何分量,犯法就得承担后果。
这个案子,真正值得追问的,不是曾某该判几年。
而是为什么那么多人,遇到一点小摩擦,第一反应不是讲理,而是动手?
7块钱的事,哪怕韦某说话难听了一点,曾某把7块钱给他不就没事了吗。
但他选择了拿刀,这种小事炸毛的心态,说白了就是把面子看得比什么都重,把忍让等同于窝囊。
一旦觉得自己被冒犯了,第一反应不是解决问题,而是扳回一局。
可问题是,你用刀扳回来的那一局,代价你付得起吗?
再看韦某这边,他也不是完全没有责任。
凌晨一点在外面跑车,挣的是辛苦钱,少收7块钱确实让人心疼。
但为了7块钱,去敲一个刚下车的乘客的家门,而且是在对方说了回家取钱的情况下。
这个动作本身,就带着我不信你的意味。
你催得越紧,对方越觉得你在质疑他的人品,冲突就越容易升级。
不是说韦某该挨这一刀,而是说,在那种深夜独处的场景下。
为一个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的金额,去激怒一个情绪不稳的人,这笔账怎么算都不划算。
曾某不但要吃3年多多牢饭,还得赔钱。
也就是说,双方的生活,都被这7块钱彻底改写了。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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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哥的法律观:冤不冤?广西柳州,男子因7
冤不冤?广西柳州,男子因7块钱打车费,和出租车司机发生口角后,拿刀子朝对方胸部捅了3刀,司机被鉴定重伤二级。案发后曾某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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