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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悉丈夫出轨,妻子纠集亲友,强行闯入第三者家里,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吗?

案例回顾:女子刘某从他人口中得知,正在与自己闹离婚的丈夫康某,竟与第三者邱女士公然在某公寓里同居,而获悉情况的女子刘某,
案例回顾:

女子刘某从他人口中得知,正在与自己闹离婚的丈夫康某,竟与第三者邱女士公然在某公寓里同居,而获悉情况的女子刘某,可谓愤怒异常。

其后,女子刘某为了获取证据,便纠集了几位亲友,带着事先准备好的撬棍、摄像机等工具,趁着夜深人静之时,气势汹汹地赶至邱女士租住的某公寓。

当到达公寓后,女子刘某等人未经房屋使用权人邱女士同意,持撬棍强行将房门撬坏。成功打开房门后,又强行闯入邱女士睡觉的卧室,并将卧室里的丈夫康某和邱女士拉拽至客厅。

随后,为了发泄心中的怒气以及获取证据,女子刘某联合几位亲友,对丈夫康某和邱女士实施了殴打、辱骂、威胁、恐吓以及强行照相、迫使写悔过书等行为。

而临离开时,仍然觉得不解气的女子刘某,又指使几位亲友,将邱女士住所内的笔记本电脑、电视机以及其他贵重物品等,悉数砸坏、损毁。

后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损坏、损毁的财物,损失价值共计六千六百余元。另外,后经法医部门鉴定,丈夫康某和邱女士的伤情,已经构成了轻微伤。

而事发当晚,当女子刘某带着亲友离开后,觉得羞愤异常的邱女士,立即选择了报警处理。当警方接到报案后,迅速便将女子刘某等人传唤到案接受调查。

女子刘某到案后,曾在案件侦办期间,与邱女士就赔偿问题达成了协议,由女子刘某一次性赔偿邱女士误工费、医疗费、财产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一万元。

最终,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女子刘某被依法批准逮捕。当案件侦办结束后,女子刘某被移送检察机关正式提起公诉。当地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

庭审上,公诉机关指控称:

本案中,女子刘某伙同他人,未经房屋使用权人邱女士同意,于夜深人静之时,使用撬棍强行闯入邱女士的住所,对邱女士实施殴打、辱骂等行为,并将房屋内的贵重物品砸坏、损毁,而此举严重破坏了他人的生活安宁,依法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女子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予以严惩。

然而,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女子刘某的辩护人却为其作了无罪辩护,主要陈述理由如下:

1、本案中,邱女士明知康某与女子刘某系夫妻关系,仍与康某非法同居,而此举严重侵犯了女子刘某的合法婚姻权。对此,女子刘某有权采取合法的措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权采取符合民间自然正义的自救行为。综上,案发当晚,女子刘某进入他人房间的行为,本质上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婚姻权,而不是意图破坏他人的生活安宁,其主观上并不具有犯罪故意。

2、案发当晚,女子刘某是为了获取丈夫康某出轨的证据,才被迫进入邱女士住宅的,属于情有可原的范畴。因为邱女士如果不入室,就没有任何方式获得丈夫康某与邱女士之间的婚外情证据,而其后续的一些合法的民事权利也就难以得到维护。因此,女子刘某为了获取丈夫康某出轨的证据,而被迫进入他人住宅的行为,理由正当,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成立的正当阻却事由。

3、根据现有证据表明,邱女士明知康某是有妇之夫,仍然与其非法同居,是本案发生的直接诱因,故邱女士对于本案的发生具有重大的过错。且案发后,女子刘某已经积极赔偿了邱女士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邱女士的谅解,因此,本案中,女子刘某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且危害后果不大,尚未达到刑法必须制裁的严重程度。

当地法院认真听取了控辩双方的陈述意见后,结合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以及在案证据,对本案进行了一番仔细审理,最终认为:

1、经审理查明,案发当晚,女子刘某纠集数位亲友,未经房屋使用权人邱女士同意,持撬棍强行闯入邱女士的住所,并对邱女士进行了殴打、辱骂等行为,致使邱女士受轻微伤,其后又将房屋内的贵重物品砸坏、损毁,造成了较为严重的财产损失。而女子刘某的上述行为,已严重影响了他人的正常生活,远远超过了民间自然正义的自救行为应有的限度。因此,女子刘某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2、本案中,虽然邱女士明知康某与女子刘某系夫妻关系,仍与康某非法同居,在起因上有一定的过错,对此,女子刘某也有权采取合法的措施,依法追究邱女士的相关责任。但女子刘某不能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采取违法行为,去破坏他人正常的生活安宁。邱女士对于自身的过错行为,确实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其合法权益受到女子刘某等人的非法侵害,其同样属于被害人,同样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3、鉴于案发后,女子刘某自愿认罚,已积极赔偿了邱女士的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了邱女士的谅解,因此,本案中,女子刘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危害后果不大。且本案系因家庭情感纠纷引起,邱女士对于本案的发生,在起因上确有一定的过错。因此,结合全案情节后,依法可以对女子刘某免予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本案中,女子刘某结伙非法闯入他人住宅,其行为依法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但鉴于女子刘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且事出有因,故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对女子刘某免于刑事处罚。

最后,大家是如何看待本案的呢?对于本案,你们又有哪些不一样的观点呢?欢迎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