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2026年第21号公告,针对离岸信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至此开会,这项富人热衷的避税工具热度大降,节税能力大幅减弱。
据此,网络上出现了不少解读声音,如认为宗庆后为三位子女预留的18亿美元离岸信托资产,将按照新规补缴高额个人所得税,但结合政策适用细则来看,这种解读完全属于误读,该笔财产很有可能不需要缴纳个税。

大家先要明确新规的核心适用前提,这是判断是否缴税的关键。
本次出台的离岸信托个税新规,核心约束对象是已经依法设立完成、真实存续的离岸信托。新规所有的穿透征税、财产转让计税、存续收益缴税等条款,都建立在“信托已合法设立、财产已完成装入划转”的基础之上。
简单来说,只有成型、存续的离岸信托,才会被纳入本次个税征管范围。如果信托架构从未落地、未完成法定设立流程、资产未正式划入信托账户,就不在新规的管辖范畴内,自然无需适用任何缴税规则。

而宗庆后规划的子女离岸信托,恰恰是一套从未正式成立、从未落地生效的架构,这也是无需缴税的核心原因。
根据香港法院审理遗产纠纷案公布的信息来看,宗庆后生前早已做好资产传承规划,计划通过离岸信托为三位子女预留资产。其原定方案为,在境外汇丰银行为每名子女单独存入7亿美元资金,合计21亿美元,资金全部到位后再正式搭建离岸信托架构,将全部资金划入信托托管,实现资产隔离与代际传承。

但该规划并未完整落地,仅完成了18亿美元的资金境外存入动作,剩余资金尚未补足。彼时宗庆后身体状况恶化,自知时日无多,便将后续资金补缴、信托架构搭建、资产确权等全部后续事宜,交由长女宗馥莉全权负责处理。
遗憾的是,后续宗馥莉并未按照父亲生前规划推进信托设立工作,导致整套离岸信托方案停滞搁置,始终没有完成法定设立备案与资产划转流程。
也正是因为信托彻底悬空、并未成立,后续才出现了三位子女起诉追索遗产的纠纷事件。结合新规条款来看,无存续信托、无资产装入记录,就不存在“离岸信托个税”新规适用的基础。

即便我们退一步假设,该离岸信托已经顺利设立完成,这笔资产大概率依然不需要缴纳本次新规个税。
很多网友片面认为,只要设立离岸信托就要缴税,实则忽略了新规精准的计税范围。根据官方公告,离岸信托设立环节的个税征收逻辑为:居民个人将自有财产转入离岸信托,视为财产转让行为,仅对资产增值部分按20%税率征收个税。

要区分了货币性财产与非货币性财产,二者计税规则天差地别。股票、股权、债券、房产、不动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存在原值与市场公允价值的差额,装入信托时会产生增值收益,需要依法缴税。
举个典型例子,假设装入信托的是现值为18亿美元的娃哈哈集团股权,宗庆后取得公司股权的成本是6亿美元,那么12亿美元的增值额需要按照财政转让所得的规定缴纳个税,在税率为20%的情况下涉及2.4亿美元的个税。

但现金、银行存款、活期资金等货币性财产不存在增值属性,无财产转让收益,不在新规征税范围内。宗庆后规划装入信托的18亿美元资产,如果全为境外银行现金存款,那么属于纯货币性资产,无论是否完成信托设立,都没有财产转让所得一说,不存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基础事实。
总的来说,一方面宗庆后家族的离岸信托未实际设立,不满足新规征管前提;另一方面核心资产为现金存款,无缴税基础。读懂这两个核心要点,就能清晰判断这笔18亿美元财产可能无需按照离岸信托新规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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