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于深夜时分,独自在家熟睡时,一名陌生男子通过钻窗的方式,非法潜入刘女士屋中,并对刘女士实施了猥亵行为。
而刘女士在迷迷糊糊中,突然感觉有人在脱自己的衣服,并触摸自己的隐私部位,当即被惊醒。不过,由于误以为是自己的老公孙某,刘女士起初并没有在意,只是轻声斥责了几句,而后便又睡了过去。
然而,过了一会儿后,刘女士却猛然反应过来,其老公孙某似乎并不在家中,瞬间完全清醒。随后,惊恐万分的刘女士,立即慌乱地打开床头灯,想要弄清楚屋里的人到底是谁。

发觉刘女士的举动后,陌生男子因害怕暴露身份,便想要逃离现场。刘女士见状,当即抓住陌生男子的手臂,试图阻止其逃跑,不过却被陌生男子奋力挣脱。
当陌生男子仓皇逃离后,惊魂未定的刘女士,立即拨打了报警电话。而警方接到报案后,即刻立案侦查。不过,因陌生男子脸上戴着脖套,刘女士在警方的第一次、第二次询问笔录中,均明确陈述未看清作案人。
于是,为了锁定犯罪嫌疑人,警方立即调取了事发村庄所有的监控摄像头,但监控摄像头均不覆盖案发现场,且大多数的监控摄像头均处于损坏状态,故而警方并没有获得有价值的线索。

其后,警方通过现场勘察、实地走访以及询问附近居民,却依旧未发现新的有价值线索,而根据刘女士对犯罪嫌疑人体貌特征的描述,警方对于划定范围内的可疑人员,进行逐一排查后,依然无法直接锁定犯罪嫌疑人,案件一直没有取得实质性的突破。
不过,正当案件陷入僵局时,刘女士在警方的第三次询问笔录中,却突然指控了同村男子赵某为犯罪嫌疑人。于是,警方立即将男子赵某抓捕归案,并依法将其刑事拘留。
当案件侦办结束后,因涉嫌强制猥亵罪,男子赵某被移送检察机关正式提起公诉。当地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

1、本案中,刘女士在警方的第三次询问笔录中,明确指控了男子赵某为犯罪嫌疑人,而证人孙某、赵某1、赵某2的询问笔录中,也指证了男子赵某为犯罪嫌疑人。且根据法医学物证检验鉴定书证实,在刘女士隐私部位上提取到的男性DNA信息,不能排除系男子赵某所留。
2、根据证人吴某证实,案发当晚,男子赵某在家里吃完饭后,曾出去过两次;邻居谢某亦证实,案发当晚十点半左右,曾听到男子赵某家有开关门的声音。而证人吴某和谢某的言词证据均能够表明,案发当晚,男子赵某具备作案时间。

3、刘女士报案后,在警方的询问笔录中多次陈述,案发当晚,其在阻止陌生男子逃跑时,曾与陌生男子发生了拉扯行为,而在拉扯过程中,其指甲将陌生男子的手臂等部位划伤,而经公安机关物证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书显示,男子赵某的左下颚部有两道清晰的划痕。
综上所述:本案中,男子赵某趁刘女士熟睡之机,强行触摸其隐私部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此,提请法院依法以强制猥亵罪,对男子赵某进行定罪处罚。

然而,法院认真听取了公诉机关的陈述意见后,结合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以及在案证据,对本案进行了一番仔细审理,最终却认为:
1、刘女士报案后,在警方的第一次、第二次询问笔录中均明确陈述,因事发当晚陌生男子脸上戴着脖套,故而未看清作案人。而在事发一个多月后,在警方的第三次询问笔录中,刘女士却突然改口声称看清了作案人,并指控了男子赵某。由于刘女士的陈述前后矛盾,因此,其陈述内容的真实性存疑。
2、虽然证人孙某、赵某1、赵某2的询问笔录中,均指证了男子赵某为犯罪嫌疑人。然而,三名证人在案发时间段内,均不在案发现场,并未亲眼看到作案人以及作案经过。且三名证人的证言,均是在案发一个多月后,来自于刘女士的转述,属于传来证据,故证明力不足。因此,在没有其他客观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三名证人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3、刘女士在侦查机关提及男子赵某手臂被其抓伤的细节,在男子赵某的体检报告中未能得到印证。而且,根据法医学物证检验鉴定书证实,在刘女士的左右指甲拭子中,均未检测出男子赵某的DNA分型。由此可见,男子赵某与被刘女士抓伤的陌生男子显非一人。而男子赵某左下颚部的两道划痕,并无确凿的证据证实系刘女士在案发时所划伤。
4、虽然根据法医学物证检验鉴定书证实,从刘女士隐私部位上提取到的男性DNA信息,不能排除系男子赵某所留,但也不能排除是与男子赵某有父系遗传关系的其他男性个体所留。因此,其鉴定结论不具有唯一性。
综上所述: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男子赵某涉嫌强制猥亵罪,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因此,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法院依法判决男子赵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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