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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哥的法律观:四川富顺,女子带着5岁女儿

四川富顺,女子带着5岁女儿,和不满周岁的儿子,去餐厅包间请同学聚餐,女儿在窗下的卡座上玩,不小心从窗户坠落一楼大厅身亡。
四川富顺,女子带着5岁女儿,和不满周岁的儿子,去餐厅包间请同学聚餐,女儿在窗下的卡座上玩,不小心从窗户坠落一楼大厅身亡。事后,餐厅拿出30万给孩子父母,孩子父母收下钱后,仍将餐厅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85万多,然而,法院的判决却出乎意料!

那天,文某请同学聚餐,她带着两个孩子去的。

包间在二楼,面积很小只有六平米,中间一张大桌子,三面靠墙是卡座沙发。

为了充分利用空间,有一个卡座紧挨着窗户,沙发靠背上沿,距离窗台只有13厘米。

一个5岁的孩子站起来,胸口以上,就完全超出窗台了。

包间的窗户,是老式的木制推窗,内里没有护栏,窗外也没有任何保护措施,离地高度超过六米。

包间里,没有任何安全警示标志,和提示。

文某一边要招呼同学,一边要照顾两个孩子。

5岁的女儿在卡座沙发上爬上爬下,开始背靠着窗台玩耍。

她几次攀爬窗户,文某看到了,但没有及时制止。

她可能觉得就是孩子调皮,喊一声“别爬了”就够了。

有时忙着给怀里不到一岁的儿子喂饭,没精力时刻盯着女儿。

然而就在一瞬间,5岁的女孩从窗户翻了出去,直接从6米多高的2楼摔到了1楼大厅。

文某当时就被发生的这一幕惊得呆住了,随后疯了似的跑下楼。

孩子被紧急送往医院,但伤势太重,抢救无效离世。

餐厅老板也懵了,他觉得这简直是飞来横祸,你当妈的怎么不看好孩子!

餐厅的窗户又没坏,是孩子自己爬上去。

餐厅老板主动拿出30万,说是人道主义补偿,想安抚一下家属。

孩子父母收下了这笔钱,照样把餐厅告上了法庭。

要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一共85万多。

家属却是另一番感受,女孩父母认为,餐厅的窗户设计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卡座紧挨窗户,窗台过低,没有防护栏,没有任何警示标志。

但凡餐厅装个护栏,或者贴张“禁止攀爬”的提示,他们也不会让孩子攀爬窗户。

双方的争议焦点很明确:窗户的安全隐患,到底算不算餐厅的责任?

监护人看护不力,又该承担多少?

法院现场勘察后认定:这个包间的窗户,距离地面6米多高。

没防护栏,卡座和窗台几乎平齐,儿童站在上面,就能轻松翻越窗户,本身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餐厅没有安装任何防护设施,没有张贴安全警示标志。

服务人员,也没有及时提醒,或制止孩子的危险行为。

但文某作为母亲,看到5岁的女儿在窗边攀爬玩耍,没有及时制止,没有尽到应有的监护职责。

2024年8月,法院一审判决:餐厅承担70%的责任,赔偿近74万元。

扣除已垫付的30万后,还需支付约44万。

母亲文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

一审判决后,餐厅不服提起上诉。

2024年11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这个判决,引发了人们的热议。

有人认为,孩子都没了,母亲已经够伤心的了,还要判母亲担责,未免太残忍了。

可餐厅虽然存在安全隐患,但母亲才是第一责任人,30%已经算轻的了。

其实法院这个判决,撕开了一个很多家长不愿面对的现实。

带孩子出门,危险往往就在那些“我以为没事”的瞬间。

餐厅的窗户没护栏,你觉得是餐厅的责任,可孩子爬上窗台的那一刻,你对孩子负责了吗?

法律上的“安全保障义务”,不是无限兜底的。

经营者要保证设施安全、要有警示、要有提醒。

但家长也不能把孩子的命,完全交给别人来看管。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宾馆、商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餐厅作为经营场所,其包间窗户未安装护栏,窗外无保护措施,且未张贴安全警示标志。

服务人员看到顾客带了小孩,未及时提醒不要攀爬窗户,或制止孩子的危险行为。

导致女童坠亡,因此餐厅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而女童母亲文某,看到女儿在窗边攀爬玩耍,却没当回事。

这属于家长未充分履行监护职责,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

因此女孩家长,需承担30%的过错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院正是依据上述条款,判决餐厅承担70%的责任。

而这起案件中,最残酷的地方在于:母亲文某可能要背负一辈子的自责。

虽然拿到了赔偿,那份内疚,比任何赔偿都沉重。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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