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需要才能存在也才可能制定标准。如果消费者都不接受,制定标准的意义又何在?又何必浪费行政资源?不能以直接制定标准“强制”推行或推广。按照程序,难道不是先征求大家是否需要预制菜,然后再征求“标准”意见吗?这种直接征求“标准”意见实则就是“强制”性的“先暂后奏”,实质就是官的本位主义作怪,任性用权。吃的放心不是预制菜存在的“安全”标签,难道预制菜就一定放心、安全?既然是为了大家,为什么不先做个调查,听听大家意见——到底要不要预制菜。大家需要的并不是预制菜标准,只要是食品,就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如果食品安全标准没问题,至于预制菜就交给市场,让消费者自己去选择。因为,吃什么和怎么吃这是消费者自己花钱消费,他人无权代办,更不能强制,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明确规定,所有人都得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