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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嘉祥,一38岁男子的13岁儿子在初二被同学打了,先是挨了两脚,后又被约到厕所

山东嘉祥,一38岁男子的13岁儿子在初二被同学打了,先是挨了两脚,后又被约到厕所,一群人围上来踢踹。男子报了警,警方起初认定儿子是"互殴",三个月后又改口说"事实不清",撤销了处罚。

男子以为能讨个说法了,走进镇司法所调解,迎面碰上调解员。调解员浑身酒气,进门就说"我喝酒了不参与",转头却骂"你们是孬种",连骂三遍。

这个男人叫孙先生,儿子小孙在某中学念初二,13岁。事情的起点是2025年11月19日,同学吴某两次用脚踹了小孙。到了20号,两人又在厕所碰上,旁边另外四个同学一块围了上来。

六个孩子对着小孙踢踹,小孙也还了手。当晚,孙先生听完孩子的陈述,当即报了警,同时去找学校,要求认定吴某等人的行为属于校园欺凌。

学校的答复只有一句:这不是校园欺凌。什么依据,什么程序,全无。孙先生回家查了资料,越看越觉得学校说不通。

2017年,教育部等十一部门联合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文件里对欺凌的定义写得很清楚:发生在校内外、学生之间,一方单次或多次蓄意通过肢体手段侵害另一方,造成身体伤害的,即构成欺凌。

吴某两天内动手不止一次,最后又拉人进厕所多打一,这几条要素逐一对得上。更关键的是,2021年施行的《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明确要求,学校处置欺凌事件,必须成立专项调查小组。

必须将书面结论告知双方家长。没有调查,没有程序,直接丢出一句"不构成",本身已经违反了上述规定。

警方那边,2026年1月陆续出了六份文书。三个年满14岁的孩子被处罚,另外三个未满14周岁的,认定了打人事实但依法免予处罚。孙先生逐字翻完文书,发现自家孩子也在被罚名单里,理由写的是"互殴"。这两个字让孙先生愣了好一会儿。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指导意见,明确写明:不能单凭双方均有伤亡就认定互殴,必须综合起因、过程、手段和强度来判断。

孩子被一群人围着打,稍作还击,就变成了"互殴",这种逻辑上面早已否定。孙先生申请行政复议,2026年3月5日,警方发出《撤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给出的理由是"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于自己推翻了自己三个月前的结论。

孙先生觉得总算迈过了一道坎,带着亲戚走进镇司法所。大厅里走来一个1965年出生、从原岗位退休后被返聘上岗的调解员,姓孙,浑身酒气。

《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二条写得明白:调解员不得强迫调解,不得侮辱、歧视当事人。老孙进门头一句是"我喝酒了,今天不参与调解",话音刚落,转过身来对着孙先生喊了三声"孬种"。

培根曾说过,"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于十次犯罪。"这句话在这个时候显得格外真实。孙先生掏出手机录像,老孙几步走上前,一拳把孙先生打倒在地,旁边工作人员连忙过来搀扶,整个过程被手机完整录了下来。

老孙属返聘人员,与司法所之间构成劳务关系,司法所对其在岗行为负有管理责任,上班期间饮酒本就违规,出手打人之后,牵出的问题远不止于此。

4月8日,警方对老孙作出处罚决定:侮辱他人罚款500元,殴打他人罚款1000元,合计1500元,未附任何拘留处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拘留并非可选。孙先生认为处罚明显偏轻,再次申请行政复议,5月9日,县政府维持了原决定。这件事走到今天,还没到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