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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厦门,患癌男子赵某,不忍妻子刘某和幼子人财两空,主动放弃治疗,留下190万元

福建厦门,患癌男子赵某,不忍妻子刘某和幼子人财两空,主动放弃治疗,留下190万元存款。谁知后事刚办理完,男子老妈竟偷偷拿走全部存款,还说:钱是我儿子的,孙子还小,我替他保管!

赵某和刘某一直以来都是一对模范夫妻,二人互相心系对方,婚后育有一子,身边朋友无不羡慕,可一场突如其来的变故打破了一切的美好。

在一次体检中,一直身强体壮的赵某被检查出罹患癌症,消息一出,如同晴天霹雳一般,将赵某夫妻俩的心情打入了谷底。

起初,源于对生命的渴望,也源于对爱妻和幼子的不舍,赵某始终坚持积极治疗,心想着战胜病魔,好好守护自己的幸福小家。

不料,几次之后,不仅花了一大笔钱,自己的身体还每况愈下了。

看着日夜陪伴在身边的妻子,以及尚未懂事的幼子,赵某的内心极度挣扎:担心自己会烧光家里的积蓄,却仍然保不住自己的生命,到那个时候,孤儿寡母在这世上该怎么活下去。

直到,赵某看到曾经脸上时刻洋溢着幸福笑容的爱妻如今已然憔悴许多,他暗暗下了一个决心:放弃,为妻子和孩子留下一份保障(190万的积蓄)。

这一天,妻子照常两头跑,看着累趴在病床前的妻子,赵某轻抚了她的脸颊,随后面带不舍地叫醒了妻子,说是自己想吃她做的食物了,妻子听后非常开心,丈夫一直没有进食的欲望,难得主动提出这样的请求,自己必须给丈夫好好做一顿好吃的。

谁知,这竟是赵某支走刘某的借口,丝毫不知情的刘某还满心欢喜地回家准备起了食物,可就在刘某回到家后不久就被通知丈夫已经轻生离世,前后连两个小时都不到。

剜心之痛,无以复加,刘某知道丈夫的顾虑,也知道丈夫对自己和家庭的爱,但同时她也必须负起养育幼子的责任,那是丈夫愿意用性命去保护的人。

怀着悲痛的心情为深爱的丈夫办理完后事以后,刘某还未来得及走出悲伤,竟然发现,自己和丈夫多年来积攒的190万元存款不翼而飞了。

经过调查,这才发现是丈夫赵某的妹妹偷偷取走了全部存款,刘某随即找到这位小姑子。

当面对质以后,小姑子表示,钱是自己哥哥的,哥哥立过遗嘱将钱都给予自己了,并向刘某展示了哥哥生前所谓的遗嘱(没有赵某的签字,也并未做过公证),目前钱也并未在自己手里,取出后就全部交给母亲了。

得知这笔丈夫用生命保护的存款跑到了婆婆那里,刘某立刻找到婆婆欲要拿回钱款,不成想,婆婆态度很明确:钱是自己儿子赵某的,刘某年纪还很轻,未来不知道会不会重新嫁人,为了对自己的孙子有个保障,所以由自己来保管这笔钱最合适!

听到这话,刘某也是顾不上曾经的婆媳之情,与婆婆据理力争,二人唇枪舌战,互不相让,多次沟通无果以后,最后刘某无奈选择一纸诉状应对婆婆的行为。

整件事情可以说脉络清晰,那从法律的角度,又会怎么看待这件事情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亲自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本案中,赵某的妹妹声称自己的哥哥立了遗嘱将190万元全部给了自己,这里有几个点是很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第一,所谓遗嘱并没有哥哥的签名;第二,所谓遗嘱也并没有合法的三方公证;第三,妹妹拿出的遗嘱并不能证明是哥哥的真实意愿。所以,这份所谓遗嘱完全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本案中,190万的存款无论是赵某自己存的钱,还是夫妻二人共同存款,均由于是婚姻存续期间所得,所以皆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二人共同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案中,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妹妹没有继承权,赵某留下的190万,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给妻子刘某50%以后,剩下的50%再作为遗产由妻子,赵某母亲,和赵某幼子分别继承,通常是按照各占1/3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