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严加管教!河南郑州,男子10岁的儿子,在自家小区,被同龄男孩拿电击棒威胁要钱。本以为只是自家孩子被欺负,不料,小区里好几个孩子,都遭过这个男孩的恐吓,被威胁要钱、要物。男子找对方家长理论时,对方家长的态度,让他万万没想到。
今年4月,蒋先生的儿子在小区玩耍时,自行车被另一个男孩骑走了。
儿子去找他索要,男孩掏出一个带电东西对着他,威胁给钱。
孩子吓坏了,回家拿了3块钱,和两包方便面交给男孩,对方才放过他。
男孩拿的是“电击棍”两头发光,发出沙沙的声音,还能冒火花。
本以为只是孩子间的小打闹,可仔细问完孩子后,蒋先生觉得不对劲了。
一个10岁的孩子,怎么会有电击棒?
就算不是真的,能冒火花的东西,也绝不是普通玩具。
他在小区里一打听,结果触目惊心。
小区里好几个孩子都说,自己曾被同一个男孩,用同样方式威胁过。
有的被要钱,有的被要零食,还有的只是被吓唬。
蒋先生手里有录音,能清楚听到其他孩子,描述当时的情形。
他意识到,这不是偶发事件,而是那个男孩形成了一种固定行为模式。
拿“电击棒”当道具,靠恐吓,从别的孩子那里索要钱、物。
蒋先生越想越后怕,万一那是真的电击棒,万一真电到人,轻则受伤,重则要命。
就算不是真的,这种行为,对孩子心理,造成的伤害也是巨大的。
一个10岁的孩子,被人拿着东西指着要钱,那种恐惧感,可能一辈子都有阴影
蒋先生情绪激动,面对镜头忍不住痛哭。
他是觉得,自己作为一个父亲,连自己的孩子都保护不了,这种痛没法形容。
那个男孩的行为,已经远远超出10岁孩子该有的顽皮范畴。
这是带有暴力,和勒索的行为。
而且对方家长的态度让他更难接受。
蒋先生找到男孩家长理论,要求对方赔礼道歉。
可对方根本不当一回事儿,就说是小孩子之间的打闹。
他们不愿意出具书面道歉,只是口头说了几句。
蒋先生为此报了两次警,明确表示,要起诉对方家长。
他认为,如果不让孩子和家长真正付出代价,这种事以后还会发生,而且会变本加厉。
记者联系到那个男孩的妈妈。
她承认孩子确实拿了逼真的电动玩具吓唬人,但强调那不是真的电击棒,只是个玩具。
可能是网上,或小店买的仿制品。
家里发现后,已经扔进垃圾桶,也对孩子好一顿批评教育。
她觉得作为家长,她已经做了该做的事。
但她话锋一转,指责蒋先生说,他在电话里诅咒她儿子去坐牢。
自己作为监护人,人格受到侮辱,要求蒋先生也必须向她道歉。
她表示,愿意赔偿那3块钱和两包方便面,也愿意负担心理辅导费用,还可以带孩子上门道歉。
但她坚持,蒋先生必须就那些“诅咒”的话给她一个说法。
蒋先生完全不认可。他觉得根本不是那3块钱,和两包方便面,也不是谁说了什么狠话。
一个10岁孩子,已经学会用暴 力威胁手段,去控制和掠夺别人,而这种行为的危险,对方家长根本没有真正认识到。
把东西扔进垃圾桶、说一句批评教育了,这事儿就算完了,这不是在糊弄吗。
小区物业证实确有此事,表示会协助沟通,并加强日常巡视。
法律人士表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负有法定职责,若不履行,居委会可劝诫,情节严重的应报告公安机关。
10岁孩子虽然不担刑责,但监护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跑不掉。
根据《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未成年人犯错,家长作为监护人要担责。
本案中,10岁男孩用“电击棒”玩具威胁其他孩子,索要钱物,属于侵权行为。
男孩家长作为监护人,要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责任。
哪怕孩子年龄小,不用担责,家长也必须为孩子的行为负责,这是法律对未成年人行为后果的约束,也是对受害者的保护。
这件事发生后,在网上引发热议,有人说,男孩妈妈明显在护短,把重点从孩子威胁抢劫,转移到对方诅咒她儿子上,这是典型的避重就轻。
有人认为,不管“电击棒、是真是假,对受害者造成的恐惧和威胁是真的。
男孩拿着能冒电火花的东西对着他们,孩子们分不清真假,只有恐惧和害怕。
这一点儿,从孩子们给对方送钱送物,就可以看出他们心里的恐慌。
对成年人来说,抢劫罪是行为罪,不管抢多少钱,只要实施了威胁、暴力手段,就可以按抢劫罪论处。
当然,10岁孩子因年龄不担刑责,但这件事性质不会因为年龄而改变。
更让人担心的是,这个男孩才10岁,就已经敢拿“电击棒”在小区里威胁人要钱。
如果这次没有人跟他较真,下一次,他会不会使用更危险的工具,威胁其他孩子们?
会不会不只是要3块钱,和两包方便面?
目前蒋先生已经报了两次警,并决定起诉讨回公道。
这个案例最可怕的,不是熊孩子作恶,是家长毫无是非观!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