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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女子听信健身房的承诺,以为办卡后可帮忙转售赚取高额差价,当场充了119

浙江杭州,女子听信健身房的承诺,以为办卡后可帮忙转售赚取高额差价,当场充了11988多元办理新卡。可交钱之后,转卡赚钱的承诺彻底落空,想要退款更是处处受阻。

家住杭州的谢女士,是余杭区某运动健身店的资深老会员,多年来一直在这家门店健身,对店内工作人员也十分熟悉。

长久的消费经历,让她对店里抱有不少信任,也正是这份信任,让她一步步落入了对方精心设置的消费陷阱。

2025年10月,谢女士突然接到健身房店员的来电。对方在电话里热情寒暄,随后抛出了一项所谓的专属福利,特意强调谢女士作为门店创始会员,能够享受普通顾客没有的特殊权益。

销售人员绘声绘色地介绍,只要再花钱办理新的健身卡,门店可以帮忙对接客源,将卡片转手卖给其他人。一番操作下来,会员不用健身,仅凭转手卡片就能赚取一笔可观的差价,相当于躺着赚钱。

不用付出时间和精力,只是办理一张健身卡就能获利,这样的说法听起来十分诱人。加上对方反复强调创始会员名额有限、机会难得,错过就不再有机会,谢女士渐渐放下了防备。

在店员的不断劝说下,她认定这是一次难得的赚钱机会,没有过多核实相关规则,当场按照要求完成充值,一共支付了11988元办理新卡。

交钱的那一刻,谢女士还满心期待,等着该店按照约定帮忙转售卡片,顺利拿到差价收益。可让她没想到的是,钱款缴纳完毕后,这件事就渐渐没了下文。

日子一天天过去,店方始终没有传来卡片成功转出的消息,每次谢女士主动询问进度,店员都以“正在对接客户”“再耐心等待一段时间”等理由敷衍推脱。

起初谢女士还愿意相信对方的说辞,可等待许久之后,转卡的事情依旧毫无进展,所谓能赚大钱的承诺,从头到尾都没有兑现的迹象。

到这时,谢女士才彻底醒悟,所谓“办卡转手赚差价”根本就是一句空话,从头到尾都是店方用来诱导消费者充值的虚假噱头。

自己一万多元的积蓄投了进去,健身卡彻底砸在手中,既没法转卖获利,也失去了继续健身的意愿。

认清骗局后,谢女士第一时间向店方提出退款申请,希望对方能够退还自己此前缴纳的一万多元费用。

然而此时店方的态度和此前推销时截然不同,面对退款诉求,门店多方推诿,设置各种阻碍,以店内规定、办卡协议条款为由拒绝退款。

双方多次沟通协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谢女士想要拿回钱款变得异常艰难。

明明是被虚假宣传诱导消费,如今维权却步履维艰,无奈之下,谢女士选择向调解员求助,希望借助调解员的力量曝光此事,督促健身房正视问题、退还费用,同时也提醒其他消费者警惕同类套路。

该事件曝光后,很快引发了不少市民的讨论。很多有健身消费经历的网友表示,健身房类似的营销手段并不少见,除了转卡套利之外,还有限时特惠、内部名额、低价年卡等各类话术,专门针对老会员进行推销。

不少人因为信任门店、贪图小利而上当受骗,等到想要退款时,才发现协议里布满条条框框,维权格外困难。

大家也纷纷提醒,面对店家“低风险、高回报”的口头承诺,一定要保持理性,切勿一时冲动大额充值。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店方以“转卡赚差价”为诱饵诱导办卡,事后无法兑现承诺,属于典型的违约行为,谢女士可依法要求解除服务合同,并全额退还充值款项。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该店构转卡获利的福利吸引充值,属于虚假宣传,谢女士可以举报,监管部门可依法对涉事门店作出处罚。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若健身房以办卡协议中的“概不退款”等条款拒绝退费,该条款属于不合理的霸王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以此对抗消费者谢女士的合法退款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