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立案了,即使没有羁押犯罪嫌疑人,也应该遵循一定的时间限制,不能一味拖延。这对被害人不公,对认为自己无罪的嫌疑人恐怕也是一种不公
据澎湃新闻报道,邯郸张振平提供材料反映,一只格力犬窜至马路撞倒电动车,导致38岁女儿张素校摔倒重伤死亡。邯郸经开区刑警队以“养犬人石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侦查近一年。警方相关人士称,张振平如若想要了解办案进展,他愿意予以告知。
这看起来像是一起并不复杂的平常案件,可处理这么久还没个明确结果难免受到质疑。但从法律规定来看,案件是否超期,还真不能简单地以“侦查近一年”下结论。

刑事诉讼法对侦查期限的规定,很大程度上是围绕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展开的。
若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的,一般应当在拘留后三日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捕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检察院接到提请批捕申请书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如果嫌疑人被逮捕,侦查羁押期限同样有严格限制。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可以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只有重大复杂案件,才可能依法继续延长。
从目前媒体报道来看,此案显然不属于重大复杂案件。如果养犬人已被刑拘、逮捕,即被实际羁押,侦查时间近一年了,那就很可能存在超期羁押的问题。但养犬人没有被羁押的可能性更大。如果没有被羁押,那么不能当然认定办案机关已经超期。
而没有羁押并不意味着案件可以无限期悬置,若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最长期限也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如果是监视居住,最长也不得超过六个月。更重要的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要求,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这说明,非羁押的刑事强制措施不是案件停摆的理由,即使嫌疑人没有被关押,司法机关仍应当依法推进案件的处理。对嫌疑人而言,长期背负被刑事追诉的不确定状态,是权利负担;对被害人家属而言,被立案的嫌疑人长期没有被起诉,同样是一种程序不公。
诚然,本案已过将近一年时间,可能有实体法上的原因。追究过失致人死亡罪,并不是只要发生死亡结果,就必然有人构成犯罪。司法机关还必须证明养犬人违反了注意义务,并且这种过失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比如,狗是如何冲上马路的?之前是否在主人的控制之下?狗主人是否明知该犬具有危险性却未尽管理义务等等。
事实是否查清也是个问题。如现场有没有监控、证人、痕迹等证据,这些都直接关系到究竟是“过失犯罪”,还是法律意义上的没有过错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意外事件”。如果有证据证明犬只未被有效控制,养狗人违反养犬管理义务,导致犬只跑到马路上冲撞了被害人致使其死亡,刑事追责就有了法律基础。反之,如果关键事实无法查清,不排除狗主人采取了必要注意义务,无法查明肇事犬只怎么意外逃脱的,这种情况下是否定罪就存在争议。
刑事诉讼必须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规则。查明案件可疑之处无可厚非,坚持疑罪从无也是法治原则,但疑罪从无不能变成久拖不决。证据不足,可以继续侦查;侦查后仍然不足,应当依法撤案,或者作不起诉处理。证据达到了证明标准,则应及时移送审查起诉。
说到底,只要立案了,即使没有羁押犯罪嫌疑人,也应该遵循一定的时间限制,不能一味拖延。这对被害人不公,对认为自己无罪的嫌疑人恐怕也是一种不公。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金泽刚(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审核何先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