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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俞女士被酒店录取,立即辞掉原来的工作,结果4天后被告知岗位取消,俞女士

浙江杭州,俞女士被酒店录取,立即辞掉原来的工作,结果4天后被告知岗位取消,俞女士落入失业困境傻眼了。一怒之下,她选择起诉酒店,维护自己作为劳动者的权益。

都说“人往高处走”,跳槽在职场里并不是什么稀奇事,俞女士也不例外。

4月27日,一封某酒店的入职邀请,让俞女士感觉到机会来了。

接下来,俞女士开始毫不犹豫地向着“机会”迈进。从线上找HR交流,到线下面试,从专业度与工作内容的匹配确认,到薪资待遇的细节确认。

新单位工资5500元,比就单位的4000高出了不少,这让俞女士心动不已。

5月5日,俞女士的邮箱亮起红点,一封正式录取通知书赫然躺在她的邮箱里。

“太好了!”俞女士欣然回复了“确认入职”。

不再多等,第二天上班,俞女士便向原单位提出了离职。

原单位也没有多挽留,便按照流程,让俞女士交接了工作,大家好聚好散。

而俞女士对这家酒店的印象的确是非常好,好到她忘记了一个事实。那就是,即便对于向自己主动抛橄榄枝的新单位,同样是需要保持警觉的。

5月6日上午,俞女士的信息亮了。是新单位HR的消息:“已经办理离职了吗?领导这边还有些事情要确认。”

俞女士心里“咯噔”一下,有了不好的预感,她有些后悔这么快提离职了。

如果这新单位鸽了她,照这个行情,一时半会儿是很难找到靠谱工作的,她的生活怎么办,家庭怎么办……

“再等等吧。”她心想。

然而HR那边的消息却让她的心越来越沉,“出了点情况,还在争取。”

俞女士又等了整整一天,像在火上煎熬,终于,5月9日,HR的一番话,让俞女士悬着的一颗心终于死了。

“不好意思,由于经营压力和人员调整,该岗位暂时不招人了。”

俞女士想不明白,为什么一家看起来无比正规的单位,正式offer发出去了都能反悔?

他们难道不知道,随意取消offer,会让入职员工瞬间落入失业的境地吗?

他们难道不知道这年头失业,意味着什么吗?

俞女士气不过,找到他们理论。给到的结果只有一个:赔一个月工资,外加推荐就业机会。

但这很难平息俞女士的怒火,因为除了经济上的原因,还有被“愚弄”的愤怒与不甘。

现在,俞女士就只想为自己讨个说法。自己的工作不能丢得不明不白,自己的职业生涯也不能中断的莫名其妙!

“我不要赔偿,我只要他们给我一个说法。”

俞女士决定硬刚到底,起诉这家酒店!

今年的职场环境不用多说,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大多处于一个紧绷的状态。而这个时候最怕的,其实就是劳务双方的信任被击穿。

而俞女士所遇到的,其实就是一个用人单位的“信任危机”,而本次事件中,正式offer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很显然,offer并不是劳动合同,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但offer发出俞女士邮件回复确认,相当于用人关系的“要约”已缔结,是具有法律效应的,所以一旦违约,后果可能涉及法律。

而根据《民法典》关于违约责任的相关内容,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俞女士作为被违约的一方,有权让该店承担自己因为offer撤回产生的相关损失,起诉该店的行为没什么问题,而追偿更是必须的。

而如何向店方追偿,这个就需要参考《民法典》关于赔偿范围的内容: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在这里,其实店方已经有这个自觉性去通过赔偿工资和推荐机会,来弥补自己的过失。但是如果从法律严谨的角度,该店应该去按照规定,评估一下俞女士具体受到的损失。

比如失业周期损失了多少该有的工资待遇,比如失去工作几个月因为医保没交,自掏了多少医药费等等,也许更为妥当。

在如今的就业环境里,劳务双方更应该有责任,俞女士对offer回复确认入职,并立刻离职,体现的不仅是俞女士对新单位的信任,更是一种“契约精神”。

而新单位虽然未履行要约内容,但该单位好就好在,没有躲避可能造成的违约的责任,积极提出赔偿。

双方其实都不是难说话的,希望他们调解顺利,拿到自己想要的结果。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