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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婚结的,被坑了!"湖南益阳一名小伙和女友恋爱结婚,婚后妻子顺利怀孕。陪同产检

"这婚结的,被坑了!"湖南益阳一名小伙和女友恋爱结婚,婚后妻子顺利怀孕。陪同产检时,小伙查出妻子患有传染性性病,女儿出生后,他笃定妻子婚前就知情却刻意隐瞒,满心委屈。小伙直接将妻子起诉至法院,同时提出两项诉求,优先申请撤销婚姻,若无法撤销则判决二人离婚。庭审中妻子辩解,自己也是产检才知晓患病,不存在婚前隐瞒。法院结合双方证据审理后作出最终判决。

小王和小李是自由恋爱,感情一路顺着走,领证结了婚。没多久,小李就怀孕了,家里人都高兴,小王更是满心期待。

这要搁正常剧本里,接下来就是生孩子、过日子,哪有什么波折。

结果偏偏就在产检这一关出了事。医生告知,小李患有某种传染性性病,而且这类病可以通过特定途径传播,对配偶健康、夫妻生活以及后代生育安全都有重大影响。这个结果放在任何一个家庭里,都是硬伤。

小王那天晚上没睡着。他脑子里一直绕着一个问题:她婚前到底知不知道?这类病不是突然冒出来的,如果早就有,为什么一个字都没提?等女儿出生,他心里的疙瘩不仅没消,反而越结越死。他最终决定,走法律这条路。

他的起诉是有层次的。第一个请求是撤销婚姻。这个依据来自《民法典》第1053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当在登记结婚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告知的,另一方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

撤销和离婚有本质区别——离婚是婚姻存在过后再结束,撤销则意味着这段婚姻在法律上从一开始就不该成立。

小王最想要的,是这个结果。

但他也给自己留了退路,第二个请求是:如果撤销条件不成立,就判离婚。进退两手都安排了。
庭上,小李的说法是:婚前自己没有任何症状,也从来没去医院做过相关检查,是这次产检才第一次得知患病。

既然婚前根本不知情,就不存在故意隐瞒这一说。

法院审理的焦点就卡在这里:小李婚前究竟知不知道自己有病?

按照民事诉讼的基本规则,谁主张谁举证。小王要撤销婚姻,就得拿出小李婚前知情的证据,就诊记录、病历、知情人证言、聊天截图,哪怕是间接证明也行。但他一样都拿不出来。法院依职权单独核查,同样没有发现小李婚前有过任何相关诊疗记录。

证据这关没过,撤销婚姻的请求被驳回。

离婚的判定走的是另一条线。《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准予离婚。

小王得知妻子患病后,夫妻之间的信任基础实际上已经垮了。庭后经多次调解,他态度始终坚决,没有任何和好意愿。

法院认定,不管小李是婚前还是婚后才知道自己患病,两人的婚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没有维系的可能。最终判决准予离婚,同步处理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问题。

小王的结果是"赢了一半"。很多人可能觉得离婚和撤销婚姻差不多,其实完全不同。

撤销需要认定对方有"婚前知情且故意隐瞒"的主观恶意,这是一个相当高的举证门槛;离婚只需证明感情破裂到无法修复,法律就给出路。

两者在法律性质、后续财产处理、对当事人的社会影响上,都有实质差异。

这里有一个现实背景值得关注。《民法典》第1053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前重大疾病的告知义务在法律层面已经明确,但执行层面一直是个难题。婚检在中国内地属于自愿原则,很多夫妻领证前的体检走个形式,报告拿到手不细看,觉得没症状就代表没问题。

这次小李或许真的是婚后才发现,但这类案件的普遍性说明,婚前健康信息的透明度在现实里远远没到位。

法律能判定一段婚姻结束,但它解决不了一个人心里"到底有没有被骗"的问题。这道题,小王可能一辈子都没有答案。

官方信源:齐鲁晚报 2026-05-31 综合益阳赫山区法院通报,梳理本案裁判逻辑:撤销婚姻需原告举证对方婚前明知患病,举证不足不予支持;感情破裂是判决离婚独立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