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25岁的聋哑老师于某的事儿,前段时间在网上闹得挺火。
下课之后被监控拍到对一名15岁聋哑女学生做出搂腰等不当肢体接触,整个过程清晰可见。警方介入后直接给了个13天拘留的处罚,理由是猥亵他人。
老师不服气啊,说自己就是跟学生打闹,出于教育目的,压根儿没有别的意思。转头就把警方告了,要求撤销处罚。这事儿最终法院咋判的?先说说法律上咋认定“猥亵”。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如果猥亵的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那就是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这老师被拘了13天,说明警方认定他属于情节较重的那种。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啥叫“猥亵”?法律上对猥亵行为的认定有明确依据。不是所有的肢体接触都叫猥亵,得看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客观行为,还有造成的后果。
简单说,就是得看他是否有借机进行不当身体接触的主观意图,是否违背了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老师说自己是在“打闹”“教育”,这话有没有道理?
聋哑学校的教学确实特殊。老师和学生之间因为沟通不便,肢体接触可能比普通学校要多。但这不意味着老师可以随便搂搂抱抱。
尤其是搂腰这种动作,在绝大多数人看来,已经超出了正常师生互动的边界。法院在审理这类案子时,通常会重点审查几个方面:
一是老师的动作是否带有超越正常师生关系的不当意味,二是学生有没有表现出抗拒,三是当时的环境和场景是否合适。
法院结合于某给涉案女学生发送的不当信息,可以认定于某违背了涉案女学生的意志。警方对于某的处罚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了于某的全部诉请。监控探头在那儿摆着呢,一举一动都跑不掉。
于某觉得是“打闹”,但法律最终认定是“猥亵”。这中间的界限,其实有着明确的法律标尺,绝非凭个人说辞就能模糊过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