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男子和女子住酒店几天几夜,一番缠绵下来,动了心,给女子买6万元钻戒和几千元的耳环,可没想到,女子还和其他男子有关系,男子得知后,气愤不已,索要赠与物品,女子不想给,于是将女子起诉,最终结果是这样的……
男子与女子相识不久,相约入住酒店共同生活数日。相处期间,男子出手大方,花费6万元购买钻戒赠予女方,以此表达爱慕,希望能够稳定发展恋爱关系。
可令他万万没想到,钻戒送出没多久,女方便冷淡疏远,很快公开和其他男性交往。
付出财物却没能留住感情,男子难以接受,一纸诉状起诉至法院,主张钻戒是以缔结婚姻、维持恋爱关系为前提的赠与,如今女方移情别恋,条件没有达成,理应返还价值7万元的钻戒或者等额钱款。
庭审之中双方各执一词。男方认为,自己之所以送出贵重首饰,目的就是维系二人情侣关系,对方一旦终止交往,就应当归还贵重礼品。女方则答辩,钻戒属于恋爱期间自愿赠与,交付那一刻所有权就发生转移,没有书面约定必须持续恋爱、必须结婚。
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男子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给出清晰裁判逻辑:
该案里,男子主动将钻戒交付女方,赠与行为已经完整履行完毕。双方没有明确书面约定,钻戒属于彩礼,也没有约定“如果女方分手、和他人交往就需要退回首饰”。
恋爱本身是自由情感交往,不受强制约束,不能将恋爱存续、专一交往视作赠与财物的交换条件,不能简单把恋爱关系当成交易筹码。不能推定只要分手,此前送出的礼物一律需要返还。
很多网友看完判决十分不解,直呼送出去的贵重首饰,当真如同泼出去的水?法律层面其实存在明确区分,很多人容易混淆两类赠与:
第一类,彩礼。以登记结婚为明确目的赠与,最终未能成婚,法院通常支持返还;
第二类,普通恋爱赠与。交往过程中主动赠送的首饰、红包、礼品,没有清晰证据证明属于彩礼,交付完成后想要追回难度极大。
本案关键漏洞在于男子没有留存证据,无法证实钻戒属于婚约彩礼,仅仅是热恋期间自发馈赠。女方接受礼物,不代表背负“必须一直谈恋爱”的义务,情感无法用财物捆绑。
不少网友展开激烈讨论。有人替男子感到憋屈,短短相处送出高价钻戒,转头对方另觅良缘,情感与财物双重落空;也有人认同法院观点,成年人应当明白,追求阶段主动送出财物是自主选择,不能预设对方必须用感情作为回报。
法律人士借此提醒所有恋爱中的人:大额财物赠送一定要分清性质。如果是以结婚为目的送出贵重物品,尽量保留聊天记录、备注文字,明确赠与前提;若是单纯表达好感的馈赠,就要提前做好无法追回的心理预期。想用贵重礼物锁住一段感情,本身就风险重重。
说到底,金钱买不来长久爱意,法律也不会把感情当成等价交换。热恋时的馈赠,落笔是心甘情愿;一旦情感破裂,没有事先约定,很难依靠判决追回财物。对待恋爱和大额支出保持理性,才是避免人财两空最好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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