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看到广州清远父亲强奸女儿改口案,所谓的“女儿代理律师”截图满天飞。忍不住说两句。
被告周大明的辩护律师是北京大禹所的李昊宸(图1-2)。刑事案件只有被告人的律师才拥有辩护人这个名称和辩护人的法律地位。换句话说凡是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都该往他这儿送。现在女儿不是改口了吗?这种有利被告人的言词不是应该和李昊宸律师对接吗?怎么会是另一位律师?
被害人代理律师,可以做什么呢?比如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或者帮助申请抗诉,虽然也能阅卷但没有辩护人地位。(图3)
问题是被害人现在改口了,这就尴尬了,被害人代理律师按规定是必须维护被害人利益的,现在要以诬告的理由请个律师把被害人送进去?做违背被代理人利益的事,对律师来说是违规和违背职业伦理的。所以我有点恍惚,网传的那位“女儿代理律师”这是真的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