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某和刘某结婚后共同购入一套商品房,房产登记在康某名下,两人孕育女儿小康。之后夫妻感情破裂协商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内白纸黑字约定,这套商品房归于小孩名下,归属女儿小康。当时小康年纪尚小,康某考虑孩子未成年,觉得暂时不用着急办理过户,这件事就此搁置。
离婚之后,康某重新组建家庭,与覃某再婚,两人又生下两个女儿。日子平静度过,谁也没有料到意外来临。2025 年,康某身患重病不幸离世。此时小康已经大学毕业,具备独立行事能力,她第一时间找到继母覃某,提出按照当年离婚协议约定,把这套商品房过户到自己名下。
可双方沟通时矛盾直接爆发。覃某和两个同父异母妹妹并不认可小康的诉求,她们提出,房屋产权依旧登记在康某名下,理应算作康某遗留遗产。她们作为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对应份额,不能直接全部过户给小康,始终不愿意配合完成过户流程。
多次协商没有任何进展,小康无奈选择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将继母、两个同父异母妹妹,连同生母刘某一同起诉至临澧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定房产归属,责令相关人员配合办理过户。
庭审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一方坚持离婚协议具备法律效力,房产本就约定归属小康;另一方则以不动产登记信息作为依据,主张房屋属于逝者遗产。法院结合证据完整梳理案件脉络,作出清晰认定。康某与刘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属于双方真实意愿,内容合法有效。协议里房产归女儿的约定,等同于父母共同向小康作出赠与承诺,赠与合同依法成立。从签署协议直至康某离世,不存在能够撤销这份赠与的法定情形。
法院同时说明,康某生前负有配合过户的义务,这份义务不会因为当事人离世直接消失。覃某与两名年幼子女属于法定继承人,如果没有主动放弃继承,继承权利的同时,也需要承接逝者生前应当履行的责任。两名妹妹尚未成年,相关协助义务由监护人覃某代为执行。
最终临澧县人民法院下达判决,要求小康生母刘某、继母覃某,在判决生效五天之内协助小康,完成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这起案件也给众多离异家庭敲响警钟。离婚协议约定房产赠与子女,不要长期拖延过户。仅仅依靠书面约定,不完成不动产登记,很容易埋下纠纷隐患。一旦出现再婚、身故等突发情况,原本温情的安排,极有可能演变成持续许久的官司。
信息来源:常德日报、中国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