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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59岁男子花了100元去足疗店做了个按摩,谁知事后警方找上了门,认定男子存

湖北,59岁男子花了100元去足疗店做了个按摩,谁知事后警方找上了门,认定男子存在嫖 娼行为,故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男子对这一处罚决定不予认可,明明没有现场抓到,且搜集证据都是辅警在办,这程序存在严重问题。因此,男子将公安机关告上了法院,要求撤销处罚决定。然而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警方的办案程序有瑕疵,可并没有撤销处罚决定。无奈之下,男子申请了再审。

事发当晚,安某来到一家之前经常光顾的足疗店,花费100元找了位女技师熊某进行按摩服务。服务结束后,安某直接回家去了。

万万没想到,安某回到家后没多久,警方就找上了门,询问了安某刚才在足疗店做了什么。安某只说自己就点了个按摩服务,花费了100元,但民警并没有采信。

后经调查,安某去的那家足疗店的按摩服务价格远不止100元。此外,辅警搜集到一些证据,其中包含了女技师熊某的陈述笔录,100元的转账记录,以及女技师明确表示安某用过的计生用品等。

基于这些证据,民警认为安某去足浴店就是嫖 娼(以下简称“P C”)的,所以对其作出了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

对于这个处罚决定,安某难以接受,认为民警的处罚决定毫无依据可言。

因此,安某将公安机关告上了法院,坚称自己并没有被民警在现场抓获,民警也没有实打实的直接证据,仅凭间接线索不能如此定案。

其次,安某还称民警让辅警去搜集证据,这个行为属于严重的程序问题。既然程序都违法了,那处罚决定自然应当撤销。

本案属于行政诉讼案件,故应当由办案机关就安某的违法事实进行证明,并拿出处罚的依据。

为此,公安机关提交了女技师熊某与安某的口供,以及审讯时的录音录像等。

公安机关表示,在录音录像中含有安某和女技师亲口承认了性 交易的事实,双方的口供和笔录能相互印证,再加上女技师提交的带有安某体液的计生用品、100元转账记录等,足以证明安某实施了P C行为。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M Y、P C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因此,公安机关对安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合法合规,且裁量适当。

但安某抗辩称,民警让辅警去搜集证据,这已经严重违反了程序。

其次,警方并未对计生用品中的体液进行鉴定,无法证明这体液就是自己的。

因此,安某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一审和二审法院审理后,均认定安某存在P C的违法事实。同时也明确指出,民警搜集证据的过程存在瑕疵,但瑕疵显著轻微,并不侵害安某的合法权益,不会影响案件实体判决结果。

因此,一审和二审法院均驳回了安某的诉求。

安某还是不服,他认为既然法院已经认定警方的办案程序存在瑕疵,那就应当撤销处罚决定,所以他申请了再审。

再审过程中,安某再次提出:案件取证、现场勘验工作均由辅警完成,这不属于轻微瑕疵,而是严重程序违法。

其次,民警并没有现场查到自己的违法行为,没有直接证据,所以处罚决定不合理。

对安某的再审诉求,再审法院详细核查全案证据与办案流程,作出了以下认定:

第一,警方调取了涉案路段监控视频、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询问笔录、涉案人员指认笔录,且安某与女技师熊某均已供述100元金钱交易及违法事实。

虽然民警没有现场发现安某的违法行为,但现有证据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锁定安某的违法事实。

第二,安某在笔录中并未对计生用品的问题产生争议,其自己承认了使用过涉案计生用品。

警方给过安某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但安某并没有陈述和申辩。既然安某对这个计生用品的使用问题没有争议,那公安机关即便未做DNA鉴定,也不属于程序违法。

第三,辅警协助民警取证、勘验现场,这属于常见现象。虽然辅警单独搜集证据存在一定的瑕疵,但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处罚结果并没有造成偏差,符合程序轻微违法的特征。

《行政诉讼法》第74条规定,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综上,再审法院认为警方对安某的处罚合理合法,处罚决定不得撤销。

最终,再审法院裁定驳回了安某的全部诉请。

最后,此案安某三诉三败,也是在给大家提个醒。实施违法行为后,就不要心存侥幸,认为通过抠办案程序细节就能规避处罚,这几乎是不可能成功的。在法律上,只要不影响案件公正裁判、不侵害核心利益的,一般都无法推翻既定的处罚结果。

同时,我们也要提醒执法机关,办案的流程还是必须严格执行,不要轻易给人找到把柄。只有严谨执法,才能最大限度保障执法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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