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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长春,男子从市场买来了胖鱼头,一共14吨,但他被别人举报了,公安局以男子涉嫌

吉林长春,男子从市场买来了胖鱼头,一共14吨,但他被别人举报了,公安局以男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进行立案侦查,一审判决男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32万,二审维持原判,但是刑满释放后,男子第1件事就是提出申诉,结果被认定为无罪,而此时他的14吨胖头鱼,早已腐烂被销毁了,于是男子要求公安局赔偿90万。

事情发生在2012年年底。赵某于市场购入14吨胖头鱼,耗资数十万元。之后,他将这批鱼存入冷库,静待时机,以期觅得合适机遇将其推向市场。

鱼本身有没有质量问题,后来并没有被认定为有害食品,真正惹上麻烦的,是包装袋上印着查干湖胖头鱼几个字。

经他人举报,公安机关认定赵某有销售伪劣产品之嫌,遂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其立案侦查。与此同时,依法对涉事的这批鱼实施了扣押举措。

冷库亦接获通知,严禁擅自处理相关物品,更不得进行转移操作,需严格遵循规定,杜绝违规行为,确保一切依章而行。赵某原本以为,只要案件查清,鱼还能退回来,没想到这批货后来成了整起纠纷的关键。

鱼并非毫无生命的机器,即便置于冷库之中,亦存在保存的期限。逾两月后,冷库工作人员发觉鱼体已然腐坏变质。目睹此景,相关人员即刻与公安机关沟通联络,力求妥善处置这一状况。

问题在于,公安机关没有及时查验、评估,也没有依法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时间又拖了近一个月,14吨鱼彻底坏掉,最后只能全部销毁。

鱼没了,案件却还在继续。一审判决中,赵某被判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法律的天平落下,他获刑五年,同时需缴纳32万元罚金,为其违法之举付出沉重代价。他心中不服,遂提起上诉。

然而,在二审的审慎审理后,原判依旧得以维持,这一结果似坚冰,难改其既定走向。于赵某而言,此情形究竟意味着什么呢?人要在监狱里待5年,投入几十万元的货物也已经无法挽回。

换成一般人,服刑结束后可能只能认命,但赵某没有放弃。他始终认为,自己在包装上使用相关标识,确实可能存在违法问题,可这并不等于一定构成犯罪,更不能因为这个行为,把他关上5年。

2022年1月20日,法院历经审慎审理,最终作出改判裁决,郑重宣告赵某无罪。

法院的判定清晰明了,赵某的行为已然具备违法性,不过尚未触及犯罪的界限,仅处于违法范畴而未达犯罪程度。赵某终于恢复了清白,可当年那批鱼已经不在了,留下的只有一堆现实损失。

人被关了5年,32万元罚金也已经交了,14吨鱼又因保管不当被销毁,赵某当然不愿就此结束。他向公安机关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所求赔偿涵盖鱼货等各类损失,各项损失累加,索赔总额达90万元。

公安机关没有接受他的请求,理由之一是申请复议已经超过期限,理由之二是认为赔偿依据不足。赵某对此结果不服,遂将寻求公正的目光投向了法院,冀望于司法的力量为其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有人可能会问,赵某当时确实涉嫌犯罪,公安机关扣押涉案物品,不是正常办案吗?

扣押本身可能有法律依据,但办案机关不能只管扣,不管后续。对于鱼类、蔬菜等容易腐烂的财物,扣押之后就要及时清点、鉴定和评估,能够变卖的应依法处理,所得款项妥善保存,等案件结果确定后再依法返还、没收或者处理。

冷库发出变质预警,公安机关既未及时采取应对之策,也未依规对货物作变现处理。最终,那14吨本还有销路的鱼,在无人管控的放任状态下尽数报废。这不是简单的自然损耗,而是保管和处置环节没有尽到应有责任。

真正的关键并非赵某当初是否违法,而在于执法机关处理涉案财物之际,能否始终坚守程序的边界,做到依规行事、公正执法,这才是问题的核心所在。就算一个人有过错,甚至涉嫌犯罪,办案机关也不能因此把他的财产当成没人负责的物品。

国家赔偿法规定,侦查、检察、审判机关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追缴财产,造成财产损坏、灭失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应当返还的财产已经灭失,就要支付相应赔偿金。

赵某被改判无罪后,32万元罚金也应依法返还,人身自由受到侵犯的损失同样可以计算赔偿。

最终,经法院严谨审理与裁断,认定公安机关须向赵某作出赔偿。经核算,赔偿金额达62.7万元。2024年6月,公安机关对结果存异议,遂继续申诉。然相关申诉遭驳回,原赔偿结果维持。至此,这场由公安机关掀起的申诉风波终落下帷幕。

62.7万元或许弥补不了赵某失去的5年,也无法让那14吨鱼重新回到冷库,但这个结果至少说明,执法者面对的不只是案件本身,还有每一个扣押、保管和处置动作。公平绝非仅存于一纸判决书内,更应切实融入细微之处。

信息来源:吉林警方扣押经营者14吨鱼后腐烂,被判赔62万元——2026-07-21 16:57·九派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