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女子在朋友的生日宴上喝了不少酒,结果在醉酒状态时,被已婚男性朋友搀扶到酒店房间,还被对方搂抱、亲吻、抚摸下体。女子醒来后发现自己光着身体,怀疑是被男性朋友给脱的,于是报了警,但法院只判了对方有期徒刑1年。女子认为男性朋友的行为应当属于Q J罪,于是提起抗诉要求重新认定对方的罪名。
2025年10月31日晚上,陈女士受邀参加朋友生日聚餐。已婚男子孔某也同样受到了邀请,而陈女士与孔某还是朋友关系。
席间陈女士因为兴奋而喝多了酒,意识逐渐涣散,最后扛不住趴在了桌子上睡着了,其他人一直喝到了凌晨1点55分。
在聚餐结束后,孔某见陈女士仍不省人事,便和大家打了个招呼,自告奋勇要送陈女士回家,然而孔某却搀扶着陈女士直接去了酒店开了房。
早上6点左右,陈女士猛然惊醒,看着自己全身赤裸,恐惧、羞耻瞬间席卷全身。她努力地回忆了一下,还询问了其他几个朋友,在得知是孔某说要送自己回家后,她确定自己衣服被脱光,就是孔某做的。
因此,陈女士没有丝毫犹豫,当场拨打报警电话求助。
当天下午3点,警方传唤了孔某,他到案后主动配合调查,全程如实交代了当晚全部作案过程,坚称只是对陈女士实施了搂抱、亲吻,以及抚摸了陈女士的隐私部位。做完这一切后,就离开了酒店。
2026年6月10日,法院结合现有证据,认定孔某利用陈女士醉酒无意识、无法反抗的状态,对陈女士实施了猥 亵行为,符合强制猥 亵罪的构成条件。
《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考虑到孔某到案后主动供述了犯罪事实,具备法定坦白从轻情节。
最终,法院判处孔某有期徒刑1年。
然而孔某没有提起上诉,反而是陈女士先提起了抗诉,她认为孔某的行为构成了Q J罪,孔某肯定还隐瞒了什么。
而且自己因为孔某的行为,导致身心受到重大创伤,长期陷入抑郁状态,需要服用抗抑郁的药物。
在陈女士提出抗诉期间,孔某的妻子亲笔写下3页的道歉信,希望陈女士能原谅孔某,并提出了40万元作为经济补偿和精神赔偿。
但是陈女士并未接受,她坚持要让孔某付出应有的代价。可万万没想到,之后陈女士就收到了陌生人的话,上面还有张小卡片,威胁陈女士最好是选择和解。
对于陈女士的遭遇,我们也感到了气愤。据悉这孔某和陈女士还是同学,二人关系也一直不错。可孔某明明有妻子,却对陈女士作出如此恶劣的行为,实在太令人生气了。
不过,生气归生气,法律不会被情绪左右,也不能被情绪带节奏。
众所周知,在刑事案件中,是不能仅凭口供定罪的,还需要结合其他证据作证。
Q J罪,要求行为人主观追求与被害人发生性 关系,至于行为人主动放弃或者被迫放弃,这都不影响该罪名的成立,只是影响量刑而已。
强制猥 亵罪,要求行为人对他人实施搂抱、抚摸、亲吻等非性 关系行为。
按照孔某的说法,他就是趁着陈女士醉酒不省人事,然后脱光了陈女士的衣服,实施了搂抱、抚摸等行为,那么孔某的行为就是强制猥 亵罪。
陈女士认为孔某的行为应当属于Q J罪,是基于她的衣服被孔某脱光,怀疑被孔某Q J了,但怀疑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而且身心受到重创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这是民事赔偿的依据。
因此,陈女士如果认定孔某的行为构成Q J罪,那就必须提供能证明孔某当时主观上具有Q J的意图,或者在客观上实施了符合Q J罪的行为。
比如,如果陈女士的下体内部有孔某的生物学痕迹,这倒是可以证明孔某对她实施了Q J行为,也符合法理。
但如果没有能证明孔某存在Q J事实的客观证据,那就很难推翻法院认定的强制猥 亵罪。
最后,通过此案我们也提醒各位女性朋友,外出聚餐时一定要保护好自己,千万不要自己把自己喝醉了,面对异性的劝酒时,要懂得拒绝。同时在遭遇性侵后,应当及时固定证据,并第一时间报警,要相信法律会给一个公平公正的交代。
您认为孔某的行为是Q J还是猥 亵?欢迎留言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