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周扒皮还狠!”江西赣州,一女子去电子厂上班,她要求结算试用期工资,工厂却呵斥女子:你只值1块钱每小时。女子当然不答应,工厂却勃然大怒,连1块钱时薪也想赖掉:你有什么证据证明在这里上过班!当地回应:每小时1元不合理,正在调查。
一女子找了家电子厂上班,干了几天试用期,随后也不知道是工厂不录用她,还是她干不了离职,案例里没做交代,反正女子要求按约定把这几天的工钱结了就走。
结果?她刚开口提结算试用期工资,厂里的管理人员直接呛了回来,说她干活不行,只配拿1块钱一小时的工资,连当地最低工资的十分之一都不到。
女子当场就不同意,哪有这么算工资的?
哪怕是试用期,也不能低到这个份上,这不是压榨她的劳动力吗?
结果,管理人员直接翻了脸,连之前说的1块钱一小时都不想认,直接耍起了无 赖。
对方说女子,根本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在厂里上过班,半毛钱都别想拿到。
女子手里没签正式合同,打卡记录也在厂里手里,自己跑了好几天都没要到钱,实在没办法只能把这事发到了网上。
当地相关部门看到网上的消息之后,第一时间回应,明确说一小时1块钱的工资完全不符合规定,已经介入开始调查。
不少在电子厂打过工的人,都在底下留言,说自己也遇到过类似的坑,试用期干满一周离职,厂里直接说没干满半个月一分钱不给,最后只能自认倒霉走人。
这种连工人血汗钱都想赖掉的厂子,比过去半夜起来催长工干活的周扒皮还要狠。
广东东莞有个工人,在五金厂干了5天试用期,离职时厂里说“试用期主动走没有工资”。
最后工人带着工牌和车间监控截图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不仅拿到了全额工资,厂里还因为违规被处以了罚款。
开厂做生意,最基本的底线就是不能赖工人的血汗钱,一小时1块钱的工资,连买瓶矿泉水都不够,完全是把打工人的尊严按在地上摩擦。
“没干满试用期就没工资”不是借口,哪怕只干了一天,工人也有拿对应工资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20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赣州当地现行二类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090元,折算小时工资远高于1元,工厂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克扣工资。
很多工厂敢明目张胆开“侮辱性时薪”,就是吃准了打工人怕麻烦、没精力维权的心态,你越怕折腾,他们就越敢把你的劳动价值往尘埃里踩。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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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浪涨新闻 2026-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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