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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1日凌晨,海口街头。 这个日子有点特殊,不少小情侣会选在这天开房过节。街上

5月21日凌晨,海口街头。
这个日子有点特殊,不少小情侣会选在这天开房过节。街上人来人往,两个穿着便衣的民警,混在人群里巡逻。
转角的角落里,一个女人站在路边,看见路过的男人就凑上去,低声问两句。
民警对视了一眼,心里有数了。
其中一位民警走了过去,女人迎上来,几句话谈拢,带着他往旁边的出租屋走。另一位民警悄悄跟在后面,在门口找了个位置蹲守。
进了房间,女人关上门,开始谈价格。民警一边应付,一边把证据都录了下来。
差不多了,民警抬起头,看着她说:"我是警察,跟我走一趟吧。"
女人的脸瞬间白了。
她愣了两秒,突然转身扑到门口,一把拉开门就往外冲。
蹲守在门外的民警陈某,看见门突然开了,一个女人冲出来,下意识伸手就拦。
女人急红了眼,张嘴就咬。
正咬在陈某的左手无名指上。
牙印很深,血一下子就渗了出来。陈某疼得一皱眉,手却没松。两个民警合力,把女人按了下来。
后来去医院鉴定,那一口,咬成了轻微伤。
这个女人姓许。
如果她当时没跑,也没咬那一口,事情其实不大。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她老老实实跟着民警回去,顶多就是5天拘留,罚点钱,出来该干嘛干嘛。
可她这一跑、这一咬,性质完全变了。
从治安违法,变成了刑事犯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有人可能会说,当时民警穿的是便衣,她不知道是警察啊。
可问题是,跟她一起进屋的那个民警,已经亮明了身份。她就是因为知道对方是警察,才慌了要跑。门口的陈某,是跟同事一起执法的,她咬的时候,心里清楚得很。
不是过失,是故意。
而且根据"两高"的司法解释,撕咬、掌掴、踢打这些行为,只要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就认定为"暴力袭击"。
她那一口,正好够上了。
事发之后,许某的家属主动找了受伤的民警,赔了钱,也取得了谅解。许某自己到案后也认罪认罚,态度不错。
这些都是从轻处罚的情节。
最后法院判了: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听上去好像不重,不用坐牢,在家待着就行。
可很多人不知道,缓刑也是刑事处罚。
犯罪记录,会跟她一辈子。
以后找工作,但凡要开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她都开不出来。考公、考编、进国企,想都别想。
不止影响她自己,还影响孩子。以后子女政审,当兵、考军校、考公务员,都会受影响。
就因为一时冲动,一口咬下去,把自己的人生、甚至孩子的前途,都咬出了一道疤。
值吗?
肯定不值。
现实里很多人都这样,遇到警察执法,第一反应不是配合,是跑、是反抗、是撒泼。
总觉得跑掉就没事了,总觉得反抗一下说不定能蒙混过关。
可你越反抗,后果越严重。
本来只是小事,一反抗,就成了大事。本来只是罚款拘留,一动上手,就成了刑事犯罪。
就算你心里不服,觉得警察执法有问题,正确的做法也不是当场对抗。
先配合,把人先跟着走,事后该申诉申诉,该复议复议,该请律师请律师。合法的途径有很多,唯独暴力对抗,是最蠢的一条。
撕咬、推搡、动手,代价远比你想象的要大。
许某这个案子,就是个活生生的例子。
本来5天就能出来的事,愣是搞成了刑事犯罪,背上一辈子的案底。
冲动是魔鬼,这话真不是说说而已。
遇到事,先冷静,别动手。动手的那一刻,你就已经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