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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一名男子以 2.6 万元 / 平方米价格出售自有房屋,交易总价 168

广东广州一名男子以 2.6 万元 / 平方米价格出售自有房屋,交易总价 168 万元。房屋完成过户没多久,片区发布拆迁公告,拆迁补偿标准达到 6 万元 / 平方米。

卖方得知后心生悔意,希望和买家协商解除购房合同,遭到买家拒绝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作出的判决结果超出卖方预期。

李先生在诉讼中主张撤销合同,理由为构成法律上的重大误解。李先生称,签约期间一直在外地照料患病亲属、处理家事,没有留意片区拆迁相关消息;倘若提前知晓房屋即将纳入拆迁范围,绝不会以 168 万元价格出售房屋。

买家王女士则提出不同意见:购房用于自住,看房周期长达半年,成交价格符合当时周边市场行情。

法院审理查明关键事实: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之时,行政部门尚未发布涉案房屋拆迁正式公告,片区房价也没有因为拆迁传闻出现异常波动。

本次交易发生于 2024 年 11 月。李先生委托中介挂牌出售房屋,月底与王女士签署买卖合同,总价 168 万元,折算单价约 2.6 万元 /㎡。

王女士按约定支付首付款、办理银行按揭,双方顺利完成不动产过户,王女士取得不动产权证并入住。过户数日之后,拆迁公告正式对外发布。

按照房屋面积测算,拆迁补偿金额与房屋成交价存在巨大差额。协商无果后,李先生起诉,请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案件核心争议:李先生仅仅是事后发现交易存在巨大收益落差,还是签署合同时对交易核心事项产生错误认知。《民法典》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撤销。

司法实践中,重大误解特指订立合同时,对交易对象、房屋权属、面积、合同性质等客观要素产生错误认识。

李先生清楚房屋位置、面积、产权状况、成交价格,只是未能预判交易完成之后出现的拆迁增值收益。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据此认定,对未来收益落空感到遗憾,不属于法律认可的重大误解。

广州本地早有同类房屋交易纠纷可供参考。2016 年 8 月,王某与潘某签订天河区房屋买卖合同,房屋面积 60.8362 平方米,总价 125 万元。

王某支付定金,变卖自有房产筹措资金,取得银行贷款审批。双方准备办理过户递件时,潘某临时拒绝配合,明确不再出售房屋。王某只能另行购置同小区房屋,购房成本大幅上涨。

案件一审判决潘某返还定金、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房价差价损失。2017 年 7 月,广州中院二审开庭,由时任院长王勇担任审判长。

经过调解,潘某合计承担 27.5 万元赔偿。该案体现规则:房屋尚未过户,卖方单方违约,守约方有权主张房价差价损失。

另有可供参考的典型判例来自浙江宁波。(2013)浙甬民二终字第 594 号案件中,当事人 1996 年以 6000 元购入农村宅基地房屋,长期居住多年。

后续法院认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因主体资格问题无效,房屋恰逢征收,价值大幅上涨。法院结合双方过错、长期居住事实、房屋增值情况,判令原房主赔偿买家 55 万元。

回到广州李先生一案,买卖双方已经完成产权转移登记,房屋物权依法归买家王女士所有。法院最终认定,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驳回李先生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如果房屋正式征收,拆迁补偿权益依法由产权人王女士享有。李先生需要自行承担房产交易之后政策变动带来的收益机会损失。

从一系列判例可以总结清晰边界:二手房交易中,签约前政府已经公示拆迁规划,买家、中介刻意隐瞒信息,卖方可以依法维权;

但在没有任何官方拆迁通知的前提下自愿成交,交易完成后拆迁政策落地,由此产生的增值、贬值,都属于房产交易正常商业风险,不能事后反悔推翻已履行完毕的合同。

信源:南方都市报

评论列表

用户10xxx76
用户10xxx76 4
2026-08-04 18:03
要让卖家承担,不能总让他们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