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盐城,61岁返聘教师身体硬朗,酷爱游泳,谁知,他在校内游泳馆游完350米,到浅水区休息时,突然栽倒在水里,整整三分四十秒,没有一个救生员发现,最后靠路人救上岸,可惜抢救无效不幸离世。家属气愤不已,认为场馆监管失职、急救混乱,谁知对方却一味甩锅,觉得是老人有潜在隐疾,嫌家属未做尸检。双方分歧较大,正在调查。
这起事故发生在2026年7月27日下午。王先生忙完教学工作后,像平时一样到盐城京师实验学校的菁英游泳中心游泳。
他平时身体硬朗,喜欢游泳、骑车等运动,每年也按时体检,没有心脏病、高血压等基础疾病,只有轻微高血糖,一直靠药物控制。
当天,他游了大约350米,随后来到浅水区休息。这里水位只到胸口,正常情况下双脚可以踩地,很多人都会把它当成相对安全的位置。谁能想到,意外偏偏发生在这段休息时间?
据家属了解,王先生当时突然栽倒,整个人沉入水中。监控显示,从落水到被发现,大约过去了3分40秒,换算下来就是220秒。
现场不是没有救生员,相关人员也有正规证件。问题在于,人虽然在岗,是否真正盯住了水面?是否按要求持续巡视?为什么老人已经沉入水中这么久,仍然没有人及时施救?
最后,还是隔壁泳道的一名市民发现情况不对,主动下水将王先生救上岸。现场随后展开抢救,120也赶到并将其送医,但经过全力救治,王先生最终不幸去世。
家属在警方陪同下调取监控后,情绪十分激动。家属认为,画面反映出救生员没有认真履行观察和看护职责,甚至存在脱岗、值守缺位的情况。
现场急救也引发了质疑。人员被救上岸后,围观者较多,现场秩序混乱,急救区域没有及时清理出来,施救流程也缺少统一安排。出了紧急情况,谁负责指挥?谁负责疏散?谁负责联系急救人员?如果这些环节都不清楚,抢救时间就可能被一点点耽误。
更让家属难以接受的是,事发后,学校和游泳馆一度联系不上,电话无人接听,也没有及时出面回应。场馆设在学校内部,却面向社会开放经营,学校提供场地,第三方负责运营,出了事故之后,责任能不能只推给经营方?
场馆方面和相关人员则把关注点放在王先生的身体状况上。有业内人士认为,浅水区通常具备自救条件,老人突然溺水,可能与突发身体异常有关。
医生也曾怀疑存在潜在疾病,但由于家属处于悲痛之中,没有选择进行尸检,最终死亡的具体医学原因就无法完全确认。
王先生确实有轻微高血糖,长期服药控制,但家属表示,他每年体检,没有心脏病和高血压,平时生活和运动都没有明显异常。
有人推测运动后可能出现低血糖晕厥,这种情况并非完全没有可能,可推测不能代替调查结论,个人健康问题也不能自动抹去场馆的管理责任。
游泳馆属于经营性高危体育场所,经营者必须做好救生员值守、池面巡查和突发急救。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明确,经营场所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救生员拿到证书,只能说明具备上岗资格,并不代表每时每刻都履行了看护义务。真正关键的不是证书挂没挂在墙上,而是老人落水后,现场有没有人在第一时间看到并采取行动?
如果监控最终确认救生员长时间没有观察水面,或者没有按规定巡视,这段220秒就不能简单解释成意外。即便王先生自身存在某种健康风险,也只能影响责任比例,不能直接让场馆免责。
学校方面同样无法完全置身事外。校内场地外包给第三方运营,并不等于学校可以只负责出租场地,平时不管,出事后不问。运营方是否有资质,救生员是否按要求值守,急救设备是否可用,学校是否进行日常检查,这些都需要调查清楚。
目前,当地相关部门已经成立专项调查组,警方和有关方面正在核查事故经过,家属也在与相关方协商处理。由于没有尸检,死亡原因和各方责任比例仍需结合监控、医疗记录、现场管理制度等材料认定。
最后究竟由谁承担主要责任,救生员、游泳馆运营方和学校之间如何划分,还要等待调查结果。
信息来源:极目新闻 2026-08-01 19:39 盐城六旬返聘教师在校内游泳馆溺水,视频显示 3 分 40 秒后才被人发现,最终抢救无效不幸离世,当地回应:已成立调查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