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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年轻女子相亲认识了一男子,两人很快就在一起了。一次亲热之后,女子看了眼他手

北京,年轻女子相亲认识了一男子,两人很快就在一起了。一次亲热之后,女子看了眼他手机,竟看到他母亲发来婴儿视频,这才发现男子已婚,掐指一算,交往时他妻子正挺着大肚子!男子是985高校博士后,女子当即将其举报,男子被开除了。谁料,他转头当上了研究员!

年轻女子莫女士,认识了一个男的聂某,说是985高校的博士后,说话温文尔雅。俩人聊了没多久就见了面,很快便有了亲密关系。

莫女士当时觉得,自己遇上了良人。

聂某对这个新交的女朋友格外热情,隔三差五就约她出来。每次见了面,聂某都搂着她的腰不撒手,偶尔还低头亲她额头,一口一个宝贝地叫着。

莫女士彻底陷了进去,俩人浓情蜜意地交往着,聂某嘴里还时不时说要和莫女士结婚,说等手头的项目忙完,就带她去见父母。女子满心欢喜地等着那一天。

2025年3月的一天,俩人亲热完,莫女士靠在床头翻聂某的手机。

她本来是随手滑两下,结果看到一个备注为“妈”的聊天框。点进去,满屏都是婴儿的照片和短视频。

莫女士的手指头僵在屏幕上,往上翻了翻,看到聂母发的话“把小宝贝照顾得很好”,后面跟了一串笑呵呵的语音。

莫女士脑子嗡的一声,把手机怼到聂某脸上,问这视频怎么回事。

聂某把脸别过去,半天没接话。

莫女士愣在原地,盯着聂某的后脑勺看了好几秒,一个字都没再说。

她没等聂某开口,自己爬起来穿衣服走了。

回去以后,她越想越不对劲,梳理了一下时间线才发现,聂某最开始加她好友的时候,他老婆正怀着孕。俩人在外面开房约会的时候,他老婆挺着大肚子在家。

等她发现自己被“三”了,那个孩子都已经生下来好几个月了。

莫女士咽不下这口气,她先是把情况整理成材料,实名举报到了聂某所在的高校。校方核实情况之后,给予了记过处分,并做了退站处理,博士后他做不下去了。

博士后没了,处分记过了,聂某消停了吗?

莫女士说,事情曝光之后,聂某和他母亲先后对她进行过言语上的威胁,她直接报了警。2025年5月,以她被威胁人身安全案正式立案。

后来,莫女士把聂某起诉了,告他隐瞒已婚事实,以结婚为名和莫女士交往,导致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和他发生关系,侵害了她的人格权。

她要求聂某公开书面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万余元。

一审认定,聂某隐瞒已婚事实与莫女士交往,诱导她发生关系,构成对人格权的侵害。判决聂某书面道歉,赔偿莫女士1万元。

上诉期过了,执行期也过了。莫女士说,直到今天,她没收到聂某一个字道歉,也没拿到一分钱赔偿。

莫女士以为自己折腾了9个月,总算把这男的摁住了,结果她无意中刷到一条新闻。

聂某不但没受影响,转头入职了香江某大学,正儿八经当上了研究员。

一个被985高校做退站处理、背着判决书的人,换个地方照样搞科研!

莫女士最后一次面对镜头的时候说,她没收到道歉,也不会就这么算了。

本案说到底,就是聂某隐瞒已婚事实,让莫女士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和他发生了关系。

一审认定这侵害了莫女士的人格权。

人格权是什么意思呢?

法律上有一个概念,叫一般人格权。就是自然人基于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包括对一段关系最基本的信息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聂某从加好友那一刻起就在骗,莫女士连对方是已婚还是单身,这个最基本的事实都不知道,她做的所有情感决定,都是建立在谎言之上的。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莫女士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和聂某发生关系,她的知情权和性自主决定权,被聂某的谎言剥夺了。

一审判聂某书面道歉、赔偿1万元,依据的就是这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一审认定的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就是这条的适用。

可现实是,上诉期和执行期都过了,莫女士没收到道歉,也没拿到一分钱。

判决生效不等于正义落地,一审判了,对方不履行,剩下的路只有申请强制执行。而聂某人已经去了香港,跨境执行的门槛,比在国内打官司高得多。

一个背着判决书不履行的人,换个地方就能继续当研究员,这事你怎么看?

信源: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