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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兴,男子在网上认识一名女子,二人逐渐暧昧,曾在酒店共同居住数日。为博取女子

浙江嘉兴,男子在网上认识一名女子,二人逐渐暧昧,曾在酒店共同居住数日。为博取女子好感,他花费 6 万余元购买钻戒、5000 余元名牌耳环送给对方。

女子收下贵重礼物后,社交账号更新恋爱状态,但恋爱对象并不是该男子,还将男子拉黑。男子诉至法院,主张该财物属于附义务赠与,要求返还 7 万余元,法院判决出乎他的意料。

这场官司审到法庭上,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细节出现了。小美提出,早在2024年9月初,小王曾经在微信中明确表示,不要此前买给小美的东西。小王后来起诉,又认为当初送出钻戒并非单纯送礼,而是为了发展并维系恋爱关系。

庭审中,小美一度同意退还钻戒,可小王认为小美准备交回的并不是当初赠送的那一枚,双方未就实物返还达成一致。于是,争议从感情是否继续,变成了已经完成交付的贵重礼物能不能撤回。

小王是自媒体从业者。2024年初,小王通过网络认识小美,两人聊天逐渐热络,还曾在酒店共同居住数日。此后,小王购买价值6万余元的钻戒和近5000元的香奈儿耳环送给小美。

南湖法院审理时注意到,双方并没有明确订婚,也没有证据证明这些首饰是以登记结婚为条件给付。

小王主张所谓恋爱义务,问题也在这里。恋爱属于人身情感关系,不能因为收下礼物,就当然形成必须与赠与人交往的合同义务。

浙江此前还有一件十分接近的钻戒纠纷。2020年底,温州29岁的小文与28岁的小袁确立恋爱关系。2021年2月17日,小文向商家付款购买戒指,次日与小袁约会。小文后来表示,当晚曾送钻戒求婚;

小袁却否认收到求婚钻戒,只承认收到情侣对戒中的一枚,并称情人节时小袁也给小文买过包。2021年7月,小文起诉到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返还钻戒。

那起案件的难点也不是戒指贵不贵,而是事实能不能证明。小文拿出了付款记录、聊天截图、手部佩戴戒指的照片和英文证书。

法院审查后认为,付款能够证明购买行为,却不足以证明钻戒已经交给小袁;照片也不能确定佩戴者身份。

更重要的是,即便能够证明交付,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戒指与求婚、订婚存在明确联系,也可能只是恋爱期间表达感情的一般赠与。鹿城法院一审驳回请求,小文上诉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案件随后生效。

但恋爱期间给出的财物并非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追回。2025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第二批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其中,王某与李某于2023年6月通过微信相亲群认识。李某提出,在共同生活和登记结婚前,王某需要给付25万元。

此后至2024年2月,李某又以房租、首饰和生活消费等理由取得王某12万余元。双方长期异地,主要通过微信联系。

公开案例显示,李某主动联系王某时,多与索取钱款有关,对登记结婚则多次拖延,并明确表达过先给钱再领证的意思。

人民法院结合双方交往方式、感情基础和资金往来,认定李某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判令返还全部12万余元。

这个结果与嘉兴案件不同,关键不在金额,而在给钱时有没有明确婚姻目的,收款一方有没有把结婚承诺与索取财物挂钩。

回到嘉兴南湖法院这起案件,钻戒和耳环已经实际交付,小王也没有证据证明小美负有必须建立恋爱关系的约定义务,案涉财物又不属于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的彩礼。

法院最终驳回小王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服判息诉,案件已经生效。对小王而言,真正决定结果的并不是首饰价值达到7万余元,而是送出财物时,双方究竟形成了什么明确约定,以及这些约定能不能被证据证实。

信源:平安杭州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