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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男领导和女同事发生不正当关系,对方丈夫找到公司后,男领导被迫支付3万元

广东东莞,男领导和女同事发生不正当关系,对方丈夫找到公司后,男领导被迫支付3万元,不料不久后男子又向女同事发信息。

对方丈夫找上门来,公司将男领导停职并要求学习婚姻法,不料男领导直接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工资21683元、经济补偿金138726元,法院审理后这么判。

2017年8月1日,广东东莞一家纺织公司的生产中心经理向公司递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案件后来进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18粤19民终1557号。

段正纯并不是普通的新员工。公开案件资料显示,段正纯1995年10月7日就进入这家公司工作,后来一路做到生产中心经理。

双方还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2017年发生争议时,段正纯已经在公司工作接近22年,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达到17076元。

这样的工作经历,使段正纯认为公司突然暂停工作已经影响到劳动合同履行。段正纯在解除通知中提出,公司没有继续提供原来约定的劳动条件,因此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按照段正纯的理解,既然属于被迫离职,公司就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可公司认为,事情根本不是普通的岗位调整。

矛盾要从几个月前说起。段正纯担任生产中心经理期间,与一名已婚女下属产生了超出正常同事范围的关系。女下属丈夫知道相关情况后,多次到公司投诉。公司管理人员为了防止矛盾继续影响生产秩序,曾经出面协调双方家庭。

2017年5月23日,在公司人员协调下,双方达成和解,段正纯支付女方丈夫3万元。这里有一个容易被误解的地方,这3万元并不是法院判决的所谓婚姻赔偿,而是双方当时自行协商形成的处理结果。

按照正常情况,钱付了,双方也达成了协议,事情本该结束,可不到两个月,矛盾再次进入厂区。

2017年7月12日前后,女方丈夫发现妻子又收到段正纯发送的信息,情绪激动之下带着剪刀来到公司寻找段正纯。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后立即进行劝阻,没有让冲突进一步扩大。

对于一家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而言,员工私人关系到了这一步,已经不再只是下班之后的家庭问题,而是直接影响到了公司现场秩序。

段正纯随后请假一周。7月25日,公司通知暂停段正纯原有工作,要求段正纯检查、反省并参加培训,其中包括学习当时仍然有效的婚姻法相关内容。

公司作出处理时还有一个关键细节,段正纯暂停原岗位工作期间,公司仍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这个细节后来直接影响了案件结果。

段正纯并不认可公司的做法。段正纯认为,自己与女下属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不能只凭女方丈夫和公司人员的说法认定,公司也没有权因为这些争议停止自己的管理工作。

于是8月初,段正纯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随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以及138726元经济补偿金。

仲裁阶段,段正纯一度取得了部分支持。仲裁裁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138726元,并支付2017年7月份工资9606元。公司不接受这个结果,随后向法院起诉。

进入法院审理后,5月份形成的和解材料、相关借款材料、女方丈夫的投诉,以及有关人员的证言被放到一起审查。女方丈夫还出庭说明此前投诉和7月份进入厂区的经过。

法院需要判断的重点逐渐发生变化,案件已经不是单纯讨论个人感情是否合适,而是要判断一个生产中心经理引发的私人纠纷已经进入工作场所后,公司采取暂停工作和培训措施,究竟是不是违法剥夺劳动条件。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面对已经影响厂区秩序的现实情况,对管理人员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并无不当,而且停职学习期间并未停止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因此段正纯以公司不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要求经济补偿,缺少依据。

段正纯随后上诉,并把工资请求提高到21683元,坚持索要138726元经济补偿。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注意到,段正纯2017年8月份并未实际出勤,而7月份工资9606元在仲裁裁决后段正纯并未依法提起相应诉讼。

更关键的是,公司暂停段正纯原有工作的同时仍支付正常工资,不能据此认定公司存在迫使员工离职的违法行为。

最终,东莞中院驳回段正纯的相关上诉请求。接近22年的劳动关系就此结束,段正纯要求的138726元经济补偿没有得到法院支持,7月份工资则按照9606元处理。

信源:菏泽巨野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