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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不冤?” 湖北武汉,21岁小伙到一按摩店按摩,结果技师按着按着,突然就跑了。

“冤不冤?” 湖北武汉,21岁小伙到一按摩店按摩,结果技师按着按着,突然就跑了。小伙还没反应过来,民警就闯了进来,以嫖娼为由罚了小伙200元。因技师没有为小伙提供特殊服务并予以否认,小伙也没有支付相应的费用,于是为自己喊冤,认为警方证据不足等等,将警方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

这事说起来颇有几分戏剧感,21岁的甘某刚踏入社会没太久,事发当晚吃完饭,想着找个地方松快松快,就在网上搜了家看着还不错的按摩店,径直走了进去。

进店后按流程洗了澡,躺进包间的床上,女技师进来刚按了十来分钟,突然脸色一变,听见门外动静不对拔腿就往门口冲,结果刚开门就被蹲守的民警拦了个正着。

甘某躺在床上还没回过神,民警就已经冲进了房间,他整个人都懵了——自己不就是来按个摩吗,怎么还闹出这么大阵仗?

等被带到派出所,警方给出的处理结果更让他没法接受:认定他的行为属于嫖娼,罚款200元。

甘某当场就较起了真,在他的认知里,别说实质性的性关系了,就连所谓的 “特殊服务” 边都没沾上,技师自己也否认要提供特殊服务,他更是连一分钱服务费都没付,从头到尾就是正常按摩的流程,凭什么就被扣上嫖娼的帽子?

他越想越觉得委屈,认定警方证据不足,甚至怀疑自己的询问笔录是被诱导着做的,索性一纸诉状把警方告上了法院,要求撤销这份处罚决定。

估计不少人刚听到这事,也会下意识站在小伙这边:事没办成,钱没给,人也没怎么样,这也算嫖娼?这不等于没抓着现行硬定性吗?但法院审理完整个案子,最终判决驳回了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换句话说,这200块钱的罚款,他还真得交。

为什么会是这个结果?其实核心问题就在于,普通人对嫖娼的认知,和法律上的认定标准,压根不在一条线上。很多人都默认,非得发生了性关系、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了,才算嫖娼,没做成那就不算违法。

但实际上,公安部早有明确的批复:只要双方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谈好了价格或者已经给付了财物,并且已经开始着手实施,哪怕最后因为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发生性关系,照样可以按卖淫嫖娼依法处理。

放到这个案子里,警方手里的证据其实早就形成了完整的闭环,根本不是小伙想的 “证据不足”。

首先甘某自己在询问笔录里亲口承认,他去这家店之前,就知道店里有带 “手推” 的养生项目,价格三百多,他进店本身就是冲着这个项目去的。其次,这家店早就被警方盯上了,本身就是个涉黄窝点,当天是统一突击检查,被抓的不止甘某一个人,其他被查处的客人、店里的工作人员都能证实,这家店所谓的 “养生项目” 就是带性服务的,客人进店基本都心知肚明,技师进房也会主动介绍对应的项目和收费,甘某也不例外。

说白了,甘某踏进这家涉黄门店、选定了项目、进了私密包间、技师都已经开始上手服务了,这就已经属于 “着手实施” 违法行为了,只不过刚好赶上警察突击检查,属于他意志之外的原因没能完成服务,并不是他主动终止的。

这种情况,法律上依然会认定为嫖娼,只不过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所以警方才只作出了200元的罚款,已经是从轻裁量的结果。

至于甘某主张的 “诱供”,法院更是没法采信。毕竟他当时在询问笔录上亲笔签了字,确认公安机关询问时没有引诱、欺骗等非法取证手段,就连行政处罚告知环节,他也签字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

现在事后反悔说自己是被诱导的,却拿不出任何实质性的证据,司法实践中自然不会只凭口头陈述就否定法定笔录的效力。

可能还是有人会觉得不近人情,觉得 “没做成还罚,有点太严了”。但换个角度想,法律打击卖淫嫖娼,打击的是性交易这种行为本身,而不是只看最终结果。

如果非得等交易完全完成才能定性,那执法反而会陷入被动,也会给很多人留下钻空子的侥幸空间。只要有了交易的合意,也开始付诸行动,就已经触碰了法律红线,没完成只是情节轻重的区别,不是违不违法的区别。

说回这个21岁的小伙子,其实也挺让人唏嘘的。刚步入社会,可能就是一时好奇,抱着 “擦边不算事” 的侥幸,觉得去这种不正规的按摩店放松一下没什么大不了。但实际上,从你踏进那种门店的那一刻起,风险就已经摆在那儿了。

200块钱罚款说多不多,可这笔行政处罚记录会一直留存,以后考公、参军、找需要政审的工作,都可能受到影响,为了一时的消遣赔上自己的前途,实在是得不偿失。

这件事也给所有人提了个醒:别抱着 “没做成就不算违法” 的侥幸,法律的边界比很多人想象的要清晰得多。街边那些装修暧昧、价格反常的按摩店,网上那些带着暗示性词汇的养生团购,能别碰就别碰。

老话说瓜田李下各避嫌疑,你踏进了那样的环境,就默认你知晓里面的规则,真等到民警上门的时候,再喊冤可就来不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