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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判刑,那就高额罚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李玫瑾教授建议,凡是扶了老人被要求天

“不能判刑,那就高额罚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李玫瑾教授建议,凡是扶了老人被要求天价赔偿的,在老人拿不出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按“敲诈勒索”起诉进行严惩!

说实话,这些年“扶老人”这事儿,都快成社会的一道疤了。一个人在路上看见老人摔倒,心里头蹦出来的第一个念头可能不是“赶紧救人”,而是先四处瞅瞅有没有摄像头。这种条件反射式的犹豫,本身就是一种悲哀。

我觉得,这根本不是人心变坏了,而是活生生被讹怕了。好心伸手去扶一把,没有害人之心,没做错任何事,结果平白无故被反咬一口,索要几万甚至几十万的赔偿。最后好不容易自证清白,啥补偿都没有,讹人的一方啥惩罚也没有。这种“做好事倒大霉”的案例看多了,谁还敢轻易伸手?

李玫瑾教授正是看透了这背后的门道。那些讹人的人,哪是什么误会,分明就是一场精心算计的赌博。赌赢了,天价赔偿到手;赌输了,轻描淡写一句“搞错了”,啥事没有。成本低到几乎为零,这买卖凭什么不做?

所以李教授才建议下狠手,把这种行为直接定性为敲诈勒索。我觉得这招算是精准切中了病灶。利用别人的善心敲诈,本质上和明抢有什么区别?凭什么一句“误会”就能轻飘飘带过?

她的核心逻辑其实非常清晰:谁索赔,谁举证。老人或者家属说人家撞了你,行,拿出证据来。监控录像、目击证人、行车记录仪,现在满大街都是摄像头,手机随时能拍,真想证明自己被撞,没那么难。

如果什么证据都没有,张嘴就要天价赔偿,这不明摆着是敲诈吗?法律上对敲诈勒索有明确界定——虚构事实、要挟恐吓、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这种无凭无据的讹诈,完全符合特征。所以李教授的建议并非凭空捏造,而是让法律回归它该有的样子。

但现实往往卡在“判刑”这道坎上。很多讹诈行为,金额可能够不上刑事立案标准,或者因为各种原因难以定罪。如果最后只能批评教育几句了事,那等于告诉所有人:讹人风险极低。这正是李玫瑾教授提出“高额罚款”的用意所在。

既然不能判刑,那就用经济手段让讹人者感到肉疼。罚个三万五万,甚至更高,让讹人者明白,这不再是一笔“讹到就算赚,讹不到就道歉”的稳赢买卖。凡是动了这种肮脏心思,就得做好被扒一层皮的准备。

我打心底里认同这个思路。法律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提高作恶的成本。当讹诈的代价远远高于可能的收益时,自然就没人敢轻易伸手。

李教授甚至提出更狠的招数——把讹诈行为和整个家庭的信用记录、子女的前途挂钩。这招听着有点狠,但仔细想想,当一个人意识到讹那点钱可能毁掉孩子一辈子,还敢不敢演这种戏?我觉得这恰恰击中了人性的软肋。很多人不怕自己倒霉,但怕连累家人。这种连带威慑,效果可能比直接罚款更管用。

有人可能会担心:万一老人真的被撞了,但证据不好找怎么办?会不会误伤真正需要帮助的人?这个顾虑并非没有道理。

但我认为,李玫瑾教授的建议从来不是针对无辜老人,而是冲着那些故意利用他人善意的极少数人去的。咱们身边绝大多数老人淳朴善良,真遇到难处也心怀感恩。不能因为极少数害群之马,就让整个社会都不敢扶老人。

而且现在技术这么发达,监控覆盖率这么高,手机随便一拍就是证据。真有事,不怕查不清。法律要做的,是在“保护弱者”和“惩罚恶行”之间找到平衡点,而不是一味地和稀泥。

这些年“扶不扶”之所以成为道德难题,根子就在于讹人成本太低,好人风险太高。彭宇案过去这么多年了,“扶不扶”依然是个坎儿。如果法律老是“和稀泥”,讹人就永远是一本万利的买卖。

李玫瑾教授站出来,给这乱象划了条硬杠杠:善良不该有风险,讹诈必须付出代价。她这招能不能成,还得看法律怎么落地。但至少让大家看到了希望。

我觉得,一个社会如果连伸手扶一把倒地老人,都需要巨大的勇气和周密的风险评估,那这个社会的信任基础就已经出了问题。信任一旦崩了盘,人心也就散了架。

现在是你躲开了倒地的陌生人,将来当你自己的父母在外步履蹒跚、不慎跌倒时,周围的人也全都默契地别过脸、快步走开。那种孤立无援的绝望,迟早会回旋到每一个人身上。

所以,我非常支持李玫瑾教授的建议。让救助者不用在伸手之前先考虑找监控、找证人,这应当是法律和社会给予我们最基本的体面。只有让讹人者不敢讹、讹不起、讹了必倒霉,老百姓才敢放心大胆地扶老人、做好事。公道从来不是和稀泥和出来的,是严惩恶人、护住好人,罚出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