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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男子离婚时说好他抚养2岁儿子,由前妻每月给600元抚养费。离婚后,男子

湖北武汉,男子离婚时说好他抚养2岁儿子,由前妻每月给600元抚养费。离婚后,男子拉黑前妻,拒绝前妻看孩子。

前妻拖妹妹转了2.5万抚养费,前夫还是不让她见孩子。前妻一赌气不再支付抚养费。没想到,男子将前妻告上法院,让支付5.5万抚养费。

2026年3月,胡军把黄琦告到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公开报道显示,胡军、黄琦均为化名,双方2018年1月离婚,儿子胡安当时2岁。

黄琦在2021年4月还曾让妹妹代付2.5万元。案件到了法院以后,问题很明确,抚养费确有争议,胡军长期阻拦黄琦探望孩子的问题也需要解决。

类似矛盾,北京海淀法院早有处理。2023年公布的一起案件中,刘文和王玲离婚后,女儿刘涵由刘文直接抚养。王玲后来要求固定探望女儿,刘文提出王玲没有支付抚养费,想见孩子就应先补齐。

法院没有把两个问题捆在一起。王玲未履行抚养费义务,可以依法另行处理,但这一情况并不会直接取消王玲的探望权。

海淀法院也没有完全按照王玲提出的时间安排处理。王玲希望每周日都能见孩子,寒假共同生活一周,暑假共同生活两周。法院考虑刘涵仍在上小学,频繁或者长时间改变生活安排可能影响学习和日常作息。

最后确定每月第二周、第四周的周六或周日探望,每次最长5小时,刘文可以在场陪同。这样既确认了探望权,也兼顾了孩子正常的生活和学习。

202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加强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李某与孙某的纠纷同样涉及抚养费和探望。

两人诉讼离婚后,两名子女由孙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李某拖欠数月后,孙某拒绝李某探望。李某随后起诉要求行使探望权,双方又因子女抚养、探望和财产执行产生冲突。

人民法院组织熟悉未成年人案件的刑事、民事、执行法官共同处理相关问题。后来李某同意分期处理财产折价款,并补交拖欠的抚养费,孙某同意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配合探望。

这个案件说明,拖欠抚养费可以依法追索,探望受到阻碍也可以依法解决,但双方不能自行把其中一项作为另一项必须履行的前提。

2026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家庭教育指导令典型案例,杜某乙诉父亲杜某甲的案件又涉及另一种情况。2012年11月,卢某与杜某甲办理离婚登记,协议约定杜某甲每月可以探望杜某乙一次。

协议签订后,杜某甲十多年没有探望,双方联系也逐渐中断。杜某乙进入青春期后主动提起诉讼,希望父亲恢复联系,并履行相应的抚养教育责任。

法院认为,探望不仅涉及父母的权利,也关系未成年人的成长和情感需要。法院对杜某甲进行训诫,同时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经调解,杜某甲每月至少探望一次,或者通过电话、微信与杜某乙保持联系。

法院还委托青少年社工协助首次见面,12年没有见面的父子重新接触,此后逐渐能够自主探望。后续回访显示,父子关系得到改善。

再回到武汉案件,汉南区人民法院最终没有让抚养费和探望权继续互为条件。按照民法典,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望权,直接抚养一方负有协助义务,父母离婚也不会免除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

调解中,双方把寒暑假的安排进一步明确,暑假可由胡安自主决定到父母一方住所生活15天,并按年度交替,寒假也采取交替安排,同时尊重胡安本人意愿。法院后来回访时,10岁的胡安已经恢复与母亲视频,也开始期待周末见面。

信源: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