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邵阳,男子和妻子生育两个小孩后,夫妻一起跟着姨父外出打工,期间妻子竟与大她20岁的姨父发生婚外情,还生下一个男孩。
后姨父将男孩改名,并拿着亲子鉴定去找姨妈离婚,男子得知后与妻子离婚,并将姨父诉至法院索赔6万元,法院判决或惹人争议。
田勇把姨父彭强告上法院时,婚姻已经结束。田勇要求彭强赔偿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承担1万元相关罚款。
彭强不同意,认为夫妻忠诚义务存在于田勇和肖兰之间,彭强不该直接向田勇赔偿。法院面对的已不是单纯离婚纠纷,而是婚外第三人是否侵害婚姻中的身份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2月4日公布的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中,就有相近案件。四川自贡市沿滩区法院审理的一案里,曾某与丈夫的哥哥刘某发生关系。
2012年4月,曾某因住房搬迁请刘某帮忙找住处,后来怀孕,2013年2月生下一名男婴。刘某起初不承认亲子关系,鉴定却确认刘某是生物学父亲,曾某的丈夫并非生父。
案件进入法院后,刘某申请重新鉴定,结果仍未改变。双方后来达成协议,孩子随曾某生活,从2014年8月起,刘某每月支付650元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各承担一半,并支付曾某此前垫付的医疗等费用34000元。
成年人的婚姻纠纷与孩子的抚养责任并不相同,生父身份确认后,相应责任不能因孩子此前生活在另一段婚姻中而消失。
田勇遇到的问题又多了一层。田丙出生后,田勇一直以为田丙是亲生儿子,还将田丙登记到自己户口名下。
后来彭强将田丙改名为彭某,并进行亲子鉴定,结果支持彭强与彭某存在生物学父子关系。结果公开后,田勇才知道肖兰曾在绥宁务工期间与彭强多次发生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另一案例正涉及误认抚养。张某与蒋某2004年3月4日登记结婚,蒋某于2008年9月14日生下一子,张某一直以父亲身份抚养。
2014年4月25日,张某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结果不支持张某与孩子存在亲生血缘关系。张某随后起诉离婚,要求返还41387.5元抚养费,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
大竹法院一审支持返还41387.5元抚养费,并判蒋某赔偿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蒋某上诉后,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这对田勇案很有参考价值,误把非亲生子女作为亲生子女抚养,不只涉及精神损害,也可能涉及实际发生的抚养支出。田勇原诉讼重点放在精神抚慰金和1万元罚款,并未展开一年多抚养田丙的具体支出。
河南滑县还有一案。周某与张某2003年登记结婚,2013年7月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周某发现张某早在2013年5月已经与婚外异性生育女儿。
周某另行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3万元,滑县法院最终判决张某赔偿15000元。这个案件说明,离婚程序结束,并不意味着后来发现的婚内重大事实当然失去救济可能。
回到田勇与彭强的纠纷,彭强还提出一事不再理,理由是田勇离婚时已经向肖兰主张过精神损害赔偿。
但两案审查对象并不完全相同,离婚案处理夫妻之间的责任,田勇后来起诉彭强,处理婚姻之外第三人的行为是否直接侵害田勇的人身和身份利益。
法院结合彭强的过错、亲子鉴定公开后的影响以及田勇受到的精神冲击,最终判令彭强支付8000元精神抚慰金。田勇主张的1万元罚款因缺乏实际受罚证据,没有得到支持。
信源:隆回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