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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都得赔!辽宁阜新,16岁男子和表哥偷摸去私人养殖场钓鱼,在抬杆时用力过猛,甩

人死都得赔!辽宁阜新,16岁男子和表哥偷摸去私人养殖场钓鱼,在抬杆时用力过猛,甩到了上方的高压线上,当场触电没气了。家属起诉养殖场和电力公司,索赔107万余元。电力公司:高压线高度符合标准。养殖场:他们偷我的鱼,还要我赔钱,不可能!最后判决亮了:谁都跑不了,都得赔!

2025年9月16日,少年小华约着表哥去附近的鱼塘钓鱼,因为鱼塘是私人承包的,白天不让别人进入,所以他们半夜十一点多,趁着没人的时候偷偷溜进去了。

小华16岁正是爱玩的年纪,对什么事情都有兴趣,钓鱼不过也是觉得有意思而已。表哥明知道偷溜到别人鱼塘不合适,还是纵容小华进去了。

两个人将鱼竿甩进去,静静地等着鱼上钩。小华还和表哥打赌,看看今天谁钓的鱼多。表哥自然不甘落后,扬言一定会比小华厉害,不然白钓这么多年。

过了很久,小华感觉到鱼竿动了一下,觉得有条大鱼已经上钩了。他还乐呵呵地向表哥炫耀:快看,我一收杆绝对是条大鱼,我赢了!

小华用力往上一抬杆,其实上边并没有鱼,可是小华用力过猛,一下子没有收住力,鱼竿弹起来接触到了上方的高压线。

电流通过鱼竿立马穿透小华的身体,瞬间就电击倒地。事情发生太突然,仅仅一秒钟的功夫,小华就已经不省人事了。

突如其来的意外,让表哥慌了神,小华浑身还在抽搐,他也不敢随意触碰。

表哥拿出手机叫了救护车,可惜压根来不及了,救护车到时候小华已经没气息了。

小华被判定为电击去世,16岁的少年钓个鱼把命丢了。

表哥通知了小华的父母,告知了对方事情发生的经过。小华父母把错误都归结到鱼塘和供电方身上,认为鱼塘要是有人看守,小华就进不来;高压电线高度再高点,肯定就没事了。

他们起诉了鱼塘和供电方,各种损失加起来索赔107万元!

承办鱼塘的村民都蒙了,自己还没追究他俩偷鱼的责任,竟然还要倒赔钱!明明是小华他俩偷溜进来的,关自己什么事,一分钱都不可能赔。

另一方关于高压电线的高度,经过实地测量,垂直距离地面6.74米,按照电力行业的相关规范,10千伏线路在非居民区的对地最小距离是5.5米。所以高压电线的高度是符合标准的,完全没有问题。

照这么看,鱼塘和供电方那就是没有责任,小华岂不是就是作死,只能自己承担了。可是最终的判决却并非如此,鱼塘和供电方都承担了一定的责任。

一审判决供电方承担40%的责任,40余万元。鱼塘承担5%的责任,赔偿5万余元。

供电方觉得自己承担的责任太多了,毕竟高压线的高度符合标准,他们没有过错。反而是小华大半夜不睡觉跑到别人家鱼塘钓鱼,触碰了高压电,责任更大。父母作为监护人没有监督到位,才应该是责任最大的一方。

二审又重新审核了证据和事实,认可供电方的观点,改判供电方承担25%的责任,鱼塘维持5%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240条:高空、高压、地下挖掘、高速轨道运输工具致人损害,经营者承担无过错责任(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才可免责)。

高压电线虽然符合高度标准的规定,也在旁边放了警示标识,但是法律规定这类危险品要承担无过错责任。

就是说供电方哪怕没有过错,每个环节都按照规定来,但是只要发生事故就要承担责任。除非他们证明小华是因为不可抗力或者自己寻死导致的离世,否则就要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鱼塘来讲虽然没有对外经营,也没有收取小华钓鱼费用,但是作为管理经营方,就有义务对这片场地负责,做到安全保障。

鱼塘没有专人看守,也没有设置围栏拦截,任凭他人闯入,导致出现了意外,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小华私自闯入鱼塘,碰上了高压电,责任最大的还是他自己,父母作为监护人,没有保护教育好孩子,既是受害一方,也是承担责任最大的一方。

大家觉得这个判决合理吗?供电方和鱼塘到底需不需要赔钱呢?

信源:红星新闻

评论列表

Navy
Navy 5
2026-08-13 12:19
应有建筑将高压线包里面,鱼塘应设置盖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