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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几年前,30多岁的郭先生经人介绍认识了义乌的女友,恋爱期间送了一只30多克的金

十几年前,30多岁的郭先生经人介绍认识了义乌的女友,恋爱期间送了一只30多克的金手镯。当时金价305元一克,算下来大概一万出头。后来两人分手,手镯留在女方手里,彼此没再联系。十几年后两人重新叙旧,前女友告诉他,镯子早就转交给当年介绍他们认识的媒人了。郭先生一听就急了,送给前女友本人,他认了;但东西转到媒人手里,他觉得解释不通,想把镯子要回来。媒人呢?面对采访一口否认,我没拿过。没有收据,没有字据,没有聊天记录,全靠嘴说。

十几年没联系,突然这时候找前女友叙旧,大概率是为了那只镯子。为什么?因为金价涨了。当年305一克买的30克手镯,现在金价早就翻倍不止,怎么也值两三万。如果生活上有点紧,这确实能应个急。结果一追问才发现,镯子早就不在前女友手上了。

现在问题就卡在媒人身上。前女友说给了媒人,媒人说不认。没有证据,谁拿谁都没辙。法律上讲,谁主张谁举证。你说给了媒人,那交付记录呢?收条呢?证人呢?什么都没有,就凭一张嘴,法院也判不了。

更麻烦的是,郭先生连起诉媒人的主体资格都存疑,毕竟当初送镯子的对象是前女友,不是媒人。要告也应该是前女友去告媒人,郭先生直接找媒人维权,主体就不对。

其实这事背后有个挺现实的问题,黄金这东西,一旦作为恋爱赠予送出去,法律上就完成了交付,赠与生效。除非你能证明当初的赠予是附条件的,比如“不结婚就归还”,否则分手多年再往回要,法律上站不住脚。更何况现在镯子还转了手,更是一团乱账。

时间久了,人心易变,记忆模糊,当年那点情分也早就散干净了。郭先生找媒体曝光,想靠舆论施压让媒人承认,但这种事施压也没用,没证据的事,谁松口谁吃亏。最后大概率是不了了之,镯子回不来。

想想也挺唏嘘的。当年这只镯子或许是定情信物,是一份真心。十几年后却成了一笔扯不清的旧账。陈年往事,没了证据,就像风里的灰,抓不住,也追不回来。该放下的就放下吧。为了几万块折腾一圈,最后什么也捞不着,还把自己弄得难堪,何必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