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滁州,一男子接连喝了3场酒席,其明知自己已达醉酒状态,仍不顾劝阻自行骑摩托车回家。朋友不放心,骑着电动车一路护送,可男子却加速将朋友甩开,结果因操作不当撞上绿化带身亡。后男子家属将5位共同饮酒的朋友一并告上法院,索赔45万余元。法院判了!
2025年6月17日傍晚,男子张某在自家母亲经营的门店门口摆摊,好友刘某过来搭手帮忙,两人忙到晚上9点多才收摊。
之后,张某请刘某喝酒,还叫来了朋友葛某,几人转到路边公交站台边喝边聊。期间,张某和刘某每人喝下四两白酒,同行的葛某滴酒未沾。深夜11点左右,葛某先行离场。
张某又联系骆某、钱某赶来碰面,骆某特意买了十升桶装精酿啤酒,几人接着开怀畅饮。中途张某叫来陶某,陶某只喝了两杯啤酒便提前离开了。
酒意上头后,张某主动提议转场KTV,刚好钱某在这家KTV上班,几人一拍即合。张某骑着摩托车载骆某先行抵达包厢,又点了一整箱的啤酒。
在一箱啤酒喝完后,张某已经醉得不行了,在包厢内两次呕吐。
6月18日凌晨2点28分,聚会结束后,张某执意要骑摩托独自回家,在场几人轮番劝说,可张某态度强硬,谁的话都听不进去。
放心不下的刘某骑电动车紧跟在后,可张某自认为能独自回家,所以加速甩开了刘某。
万万没想到,2点44分,意外发生了。张某因操作不当,连人带车撞入了路边绿化带,后张某被送医抢救,但无效死亡。
司法鉴定结果显示,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高达173.9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
交警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且未保持安全驾驶,应当承担全责。
事发后,张某的家属将刘某等5人一并告上法院,索赔各项损失45万元,但各方被告均提出自己的辩解理由:
刘某表示:我发现张某要骑摩托车回家,第一时间开口劝阻,还专门骑电动车一路尾随看护,已经尽到照顾义务,悲剧完全是张某自己不听劝导致,不该由我承担损失。
骆某表示:大家喝酒期间没人劝酒灌酒,都是自己喝自己的。事后张某执意开车时我也进行了劝说,主观上没有任何放任危险的想法。
葛某、陶某表示:我们仅短暂到场,全程几乎没有饮酒,早早就离场了,并不知道张某还去KTV喝酒,也不知道张某醉驾上路,所以不存在任何过错。
钱某也表示:自己只是在KTV上班,陪同喝了少量的啤酒,期间没有主动劝过酒。因为要上班,自己也无力强行阻拦张某骑摩托车,而且刘某已经陪同护送就行了,自己不应承担赔偿。
张某的家属则持相反观点,认为他们一众酒友明知张某大量饮酒还要骑摩托车,却没有采取实质性措施阻拦,放任张某独自上路,所有人都要为死亡后果承担责任。
法院会怎么判?
法院在庭审中已核实,整场聚餐不存在强行灌酒、恶意劝酒行为,但无劝酒不等于免责。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存在过错,侵害他人生命权益造成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共同饮酒属于先行社交行为,由此衍生出法定安全注意义务,包含席间劝诫、酒后劝阻酒驾、护送安置、联系家属等多项内容。
张某全程参与三场饮酒,刘某和骆某亲眼见证张某醉酒呕吐,明知其要骑摩托车,仅做口头劝阻、刘某仅骑车尾随,没有采取有效阻断手段。
从法律上来讲,单纯口头劝说、远距离跟随并不属于充分履职,可行有效措施包含:当场暂扣车钥匙、拨打家属电话、呼叫代驾、暂时安置在KTV留宿等。
刘某和骆某有充足条件阻止危险得发生,却未落地实操,属于未尽合理注意义务。
至于葛某等三人,葛某几乎全程未饮酒,且有人在第二轮酒局中途提前离场,后续KTV饮酒、张某醉驾全过程均未参与。
陶某仅短暂到场喝两杯啤酒便离开,未参与后续娱乐;钱某虽参与 KTV 饮酒,但无主动购酒、极力劝酒等不妨行为,且客观上不具备单独阻拦张某的条件。
因此,三人对危险后果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过错,无需赔付。
最终,法院认定张某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1104488元。
由死者张某自行承担90%主要责任,刘某承担6%赔偿责任,合计66270元;骆某承担4%赔偿责任,合计44180元,两人总计赔付11万余元。
判决下达后,张某家属不服结果,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看完这个案子,很多人都会感慨:明明好心劝了人,最后还要掏几万块赔偿,以后谁还敢跟朋友喝酒?
但其实法院的判罚并没有错,聚餐喝酒从来不是一个人的事,只要坐在一起举杯,彼此就多了一层互相照看的责任。
尤其是看到朋友喝到站不稳、还要开车或骑电动车,别抱着“他自己非要走,我拦不住没办法”的心态放任其离开。
一定要坚持扣下钥匙、联系对方的家人过来接,这能大幅降低自身法律风险。
看完这个判例,您觉得和朋友喝酒之后,做到哪些事才算真正尽到看护义务?欢迎在评论区聊聊您的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