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V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官司输了!
先把这个案子到底是怎么回事捋清楚。这回的官司,不是LV直接去告某个商家侵权,而是LV针对一个叫黄民耀的人注册的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黄民耀是广东汕头的一个服装经营者,申请注册了一个“四叶花卉”图形的商标。LV认为这个图案跟自家经典的“老花”图案太像了,属于“傍名牌”,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把这个商标宣告无效。
但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审查,认为这两个商标在视觉上存在差异,没有支持LV的主张。LV不服气,这才把国家知识产权局告到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这属于行政诉讼,不是民事侵权官司。
有意思的是,LV在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这件事上,并不是新手。据公开可查的裁判文书,这至少是LV第6次把国家知识产权局告上法庭了。
之前的5次里,LV赢了3次,输了2次。赢的那几次,往往是因为对方商标几乎完整复刻了LV的核心标识,而且存在明显的恶意抢注和囤积行为。输的那两次,则是因为双方商标只是局部元素接近,整体视觉效果差异明显,而且商品类别也分得比较清楚。
那这次LV为什么又输了呢?在我看来,核心原因就一句话:商标权不等于文化所有权,法律文书盖不住文化归属。
商标法保护的是具有“显著性”的标识,也就是说,这个标识得能让消费者一眼就认出来,知道这是谁家的东西。
LV的“老花”确实很有名,但“四叶花”这个图形本身,并不是LV凭空创造的。很多资料都指出,这种四叶花卉纹样,在中国传统文化里源远流长,可以追溯到唐代的宝相花、柿蒂纹等传统纹样。
也就是说,LV只是在一个公共领域的传统纹样基础上做了细微的线条修饰,就拿来注册成了自己的商标。在这种情况下,这个商标的“显著性”本身就是有限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既然这个图形本身来源于公共文化资源,那么LV就不能垄断它,别人在类似但不完全相同的图案上使用,不一定就构成侵权。
我觉得这个逻辑是有道理的。商标保护的本质是防止消费者混淆,而不是让一个品牌把某个文化符号彻底霸占。如果LV能因为注册了一个源于传统纹样的图案,就禁止所有人使用类似的四叶花图形,那等于把公共文化资源私有化了。
LV的主营业务是箱包、皮具这类奢侈品。而黄民耀申请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的类别是第18类,包括服装、皮具等。虽然同属“皮具”大类,但LV的箱包和黄民耀的服装,在具体的商品类别、消费群体和销售渠道上,还是有明显区别的。
普通消费者在面对一个LV的包和一个带有四叶花图案的服装时,会不会直接搞混,认为这是同一家出的?恐怕很难。
律师也分析过,LV之前胜诉的案件,往往是因为对方商标在视觉上几乎跟LV的一模一样,消费者一眼看过去肯定分不清。而这次黄民耀的商标,只是在“四叶花”这个大的概念上跟LV接近,具体线条、花瓣排布都有差异。这种情况下,法院不支持LV的诉求,我认为是符合“防止市场混淆”这个商标法核心精神的。
LV的“老花”图案设计于1896年,而中国的宝相花、柿蒂纹,存在了上千年。现在LV拿着一个源于中国传统纹样的图形,去起诉一个中国商人注册的类似商标,这在文化心理上,难免让人产生一种“文化掠夺”的不适感。
当然,从法律上说,LV的商标是合法注册的,受到法律保护。法院按照“注册在先”的原则去判案,在法律上站得住脚。但法律是底线,不是上限。一个品牌在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时,也得考虑一下社会观感和文化情感。
LV之前起诉茶饮品牌“茉莉奶白”商标侵权,一审赢了,获赔1030万元。那个案子里,茉莉奶白使用的图案跟LV的“老花”确实高度相似,法院判LV赢,符合法律逻辑。但即便如此,舆论场上依然有很多质疑的声音,认为LV在“抢”中国人的传统纹样。
这次LV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本质上是在试图扩大自己对“四叶花”这个文化符号的控制权。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法院没有完全顺着LV的意思来,我认为这是一种清醒的克制。法律保护商业标识的独特性,但不该成为文化垄断的工具。
注册一个商标,不代表就永久拥有了这个图案背后全部的文化含义。尤其是在全球化背景下,很多设计元素都来源于不同文化的公共资源。
品牌在维权的时候,得想清楚自己的权利边界在哪里,不能仗着财大气粗,就试图把所有跟自己沾边的符号都划到自家名下。
对中国的企业和法律体系来说,这个案子同样有启发意义。如何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防止公共文化资源被不当私有化?如何在遵循国际通行的商标规则时,维护本土文化的合理空间?这些问题,没有简单的答案,但值得持续思考。
LV这次官司输了,在我看来,输得不冤。这不是对LV这个品牌的否定,而是对“商标权不等于文化所有权”这一原则的再次确认。法律文书可以证明一个商标是谁注册的,但盖不住一个图案背后千年的文化归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