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沂,34岁女子专门蹲在游泳池的浴室里,偷拍其他女生洗澡的照片,拍完后,马上转给她老公,那个36岁男子。她以为自己是女人,这样做天衣无缝,结果拍了一个月被发现了,夫妻俩双双被抓了。
34岁的女人,2026年7月开始,在她办卡的那家游泳馆里干了一件特别恶心人的事。
她每次去游泳,游完了不着急走,专门往女淋浴间和更衣室钻。
手里攥着手机,瞅着旁边没人注意,就偷偷摸摸对准其他正在洗澡或者换衣服的女性,咔嚓咔嚓拍照片。
更让人恶心的是,她拍完后,就转发给她老公,一个36岁的男子。
收到老婆发来别的女人洗澡的照片,男子非但没制止,还评头论足地点评上了。
男子的“鼓励”,女子就更来劲了,偷拍的频率越来越高。
就这样,夫妻两人配合着干了1个月左右的龌龊事,受害者里头还有未成年人。
一直到8月6日晚上8点多,有个女生带着13岁的妹妹来这游泳馆游泳。
姐妹俩正洗着澡,旁边一个陌生小女孩凑过来,悄悄跟她妹妹说了一句:“那边有人拿手机拍你。”
女生一听这话,心里咯噔一下,赶紧顺着小女孩指的方向看过去,果然看见女子正举着手机往这边比划。
女生二话不说冲过去就把人堵住了,女子一看偷拍被发现了,脸都白了,当场就承认了偷拍的事。
接着就开始装可怜求女生别报警,嘴里还念叨着:“我不是发给别人的,就是看你们长得好看……”
女生可没吃她这一套,直接报了警。
警察来得很快,把偷拍的女人带回了派出所。
女生和她妹妹,还有另外5名女顾客,也都跟着去派出所做了笔录。
一查不要紧,这女人手机里的偷拍的照片无数,受害者不止女生姐妹俩,还有另外3名女顾客也被拍了。
更关键的是,警方查出来这些照片全发给了她丈夫。
派出所下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夫妻俩,都没正式工作,每人行政拘留10天,再罚1000块钱。
女子丈夫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写得明明白白:他对老婆发来的照片挨个点评,默许、纵容她继续干这种缺德事。
事情出了之后,游泳馆的负责人也出来表态,说会给被偷拍的顾客退钱。
同时女淋浴间贴上了“禁止录像偷拍”的警示标志,还打算加装帘子。
让人想不通的是,这对夫妻图啥,不好好去找工作,尽想些乱七八糟的事情,这下好了,去拘留所好好反省反省吧!
这女子的行为,很多人不解,偷拍了其他女人的照片,发给老公,就是为了让老公开心,这心也够大的。
她老公也够恶心的,收到照片不但不制止,还挨个点评,鼓励她继续拍。
他们可能觉得,女子去女浴室偷拍,不容易被怀疑,反正都是女的,谁能想到她手机会对准谁?
但是偷拍这件事,女子和她丈夫也肯定知道,这是一件不好的事情,是违法的。
结果自以为不会被发现的时候,偷拍了一个月,居然被一个小女孩发现了。
所以啊,做了亏心事早晚得露馅。
被抓现行的时候,女子也害怕,只能装可怜求饶,说什么“不是发给别人的,就是看你们长得好看”。
这话谁信?你拍人家洗澡的照片,还发给你老公“欣赏”,这叫“看人长得好看”?这是侵犯别人隐私,是违法行为。
被发现就求饶,那如果没被发现呢?是否就继续拍,这种人压根儿就没觉得自己错了,只是怕被抓而已。
而游泳馆也有管理漏洞存在,顾客在里头被偷拍了一个月才发现,虽然出事之后贴了警示标志,还要加装帘子,算是亡羊补牢。
但是基本的隐私保护措施一定要引起重视,不能全靠顾客自己提防。
这对没正式工作的夫妻,有这闲工夫干这种龌龊事,不如去找份正经工作。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案件中,女子多次在游泳馆淋浴间、更衣室拍摄多名女性隐私照片,其中涉及未成年人,并将照片发给丈夫;其丈夫对照片进行点评,默许、纵容女子继续拍摄。
两人行为属“情节较重”,警方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的处罚。
这个处罚既符合法律规定,也跟这对夫妻干的坏事相匹配。
内容来源于:九派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