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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无锡一男子头晕不适,跑去街边小诊所看病。 医生接诊后发现他心跳飙快,连水都没

江苏无锡一男子头晕不适,跑去街边小诊所看病。 医生接诊后发现他心跳飙快,连水都没法自己喝,喂下救心丸后,男子直接昏迷。 医生当即判断疑似中风,立刻上手针灸,同时要求护士十分钟之内拨打 120。二十多分钟后救护车赶到,将人送往大医院。 后续确诊是基底动脉瘤破裂脑出血,经过救治,男子平安出院。 万万没想到,病治好一出院,这名男子转头就把诊所医生告上法院! 张口索赔 22 万多,理由是医生没及时给病历、耽误抢救、诊疗有问题。 客观来说,当时情况万分危急,医生事后补写病历确实存在流程漏洞。 那么,法院最后到底怎么判?

险象环生

涉事诊所属于基层小型诊室,整个机构只有一名坐诊医生和一名护士,日常主要服务周边普通居民,处理普通常见病。2025 年 6 月白天,这名男子身体难受,捂着头部走进诊所,自述头晕严重,浑身发软无力。

接诊医生立刻开展基础检查,听诊之后发现男子心跳速度远超正常水平,浑身出冷汗,连喝水都做不到。医生安排护士协助,给男子喂服救心丸,想要稳住他身体状态。药物喂完没过多久,男子直接失去意识,瘫坐在椅子上陷入昏迷,现场情况瞬间变得十分凶险。

面对突发危重状况,医生没有选择只等待救护车到场。他现场判断男子出现中风相关症状,马上开展针灸急救,同时安排护士立刻拨打 120 急救电话。男子踏入诊所算起,十分钟之内急救电话就已经拨通。二十多分钟过后,救护车赶到现场接走男子。事态紧急,诊所全程没有收取男子任何诊疗费用。

男子被送往大医院之后,检查确诊为基底动脉瘤破裂伴脑出血,同时伴随急性脑积水、高血压三级等多项并发症,这类病症发病凶险,死亡风险很高。医院开展一系列救治,男子脱离危险,治疗结束之后办理出院手续。

当庭追责

男子身体恢复出院,没有感念诊所现场的紧急处置,直接把接诊医生还有诊所一同起诉到法院,提出 22 万余元赔偿诉求。

起诉材料里面列明三点诉求依据,第一点,诊所没有及时提供对应病历资料。第二点,医生处置流程存在延误救治的情况。第三点,整套诊疗行为本身存在过错,要求对方承担对应的损失赔偿。

办案机关调取现场监控录像,调取 120 通话记录,完整还原全部时间线。监控和通话记录可以证实,从男子上门就诊,到急救电话拨出,间隔只有十分钟,救护车到场转运也只有二十多分钟,整套流程不存在拖延。

客观事实层面,医生确实存在病历事后补记,记录不够规范的情况。现场病人直接昏迷,生命体征不稳定,全部精力都放在处置病人身上,现场没有条件当场完整书写病历,只能等到险情过后再补齐资料,形成文书流程上面的漏洞。

证据定案

法院受理这起纠纷之后,调取全部监控、通话记录等实物证据,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另外邀请专科临床医生提供专业参考意见,逐项核对案件全部细节。

多份证据汇总之后得出明确结论,男子的基底动脉瘤破裂,在他踏入诊所就诊的时候就已经发生,属于自身血管原发疾病。诊所喂服救心丸、针灸处置、及时呼叫 120,全部操作符合基层医疗机构紧急急救的操作规范。现有全部材料,不能证明医生采取的急救手段,加重男子本身的病情,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庭审过程中明确,病历补记不规范,只是文书层面的形式瑕疵,不能直接等同于诊疗过错。危急抢救场景,优先保障患者生命安全是第一要务,不能拿日常门诊完整病历标准,去硬性约束生死关头的急救现场。综合全部证据,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男子全部诉讼请求,诊所和接诊医生不用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现实折射

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带来的影响不止这 22 万赔偿诉求。遍布城乡的基层小诊所,硬件设备条件有限,但是很多老旧小区、城郊片区,距离大型医院路程较远,居民突发身体急症的时候,基层诊所就是第一处置现场。很多突发疾病,黄金抢救时间很短,救护车抵达之前,诊所的现场处置,可以为后续医院治疗争取关键窗口。

基层医护人员面对危重病人,本身就处在能力边界之内开展施救。如果仅仅因为抢救现场来不及完善书面文书,出现程序层面小疏漏,就要面对高额索赔,基层医护面对突发险情,就会不敢动手施救,只单纯等待救护车到场。

紧急救助场景,要区分诊疗实质过错和文书程序瑕疵。刻意篡改、销毁病历,和抢救时来不及当场记录,属于完全不同的两种情况。本次判决对善意施救给出明确支持,不让挺身而出救人的医护,因为文书上的疏漏承担不该有的责任,守住基层医护出手救人的空间,最终受益的也是普通老百姓。

善意施救不该被过度苛责,别让救人的人,输在法庭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