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在令人唏嘘!”8月22日报道,辽宁一名男子离婚后交往了一位新女友,恋爱期间,他曾自愿转给女友30万元,还专门录下视频表示这笔钱是自己主动给的,可谁也没想到,几个月后男子竟自缢身亡,儿子整理父亲遗物时,怀疑父亲生前可能遭受了精神控制,因此将女子告上法院,要求其返还这30万元。
“太惨了”,辽宁一名离异男子生前把自己在国外辛苦挣来的30万元送给女友,没想到仅仅3个月后男子便自缢身亡,儿子整理父亲遗物时发现了一些聊天记录,怀疑父亲生前长期遭到所谓“精神控制”,于是把女友告上法院,希望替父亲把这30万元追回来。
判决书披露的时间线更加清楚,方某与吴某原本是恋人关系,2025年8月5日方某曾主动录制视频表达财产赠与意愿,8月17日又分两笔向吴某转账共计30万元,到了11月17日方某去世,而他的父母早已去世且本人已经离婚,因此儿子成为唯一合法继承人。
儿子最不能接受的地方就在这里,他认为父亲长期在国外工作挣钱不容易,去世以后自己查看手机聊天记录,才发现父亲与吴某之间的相处可能并不像普通恋爱那么简单,因此主张吴某存在精神控制和不当行为,并认为这些行为损害了父亲身心健康,最终要求法院撤销赠与并返还30万元。。
可是到了法庭上,事情就不能只讲怀疑和感受了,吴某拿出的关键依据是方某生前录制的视频,而且30万元后来确实已经完成转账,法院最终认定这笔钱属于方某在恋爱期间为了表达情意实施的赠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吴某存在违法行为并因此导致方某死亡。
我认为,这个结果可能让很多人感情上很难接受,毕竟一个家庭失去了亲人,又发现30万元已经到了恋人手里,换成任何子女都容易产生怀疑,但法律解决的恰恰不是谁更可怜的问题,而是谁主张一个事实,谁就必须拿出能够经得起审查的证据。
《民法典》第664条其实把这种特殊情况规定得很明确,如果受赠人的违法行为导致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确实可以撤销赠与并要求返还财产,所以方某儿子并不是没有起诉资格,真正卡住他的恰恰是无法证明前面的“违法行为致死”这一关键条件。
这也是我觉得本案最值得普通人看懂的地方,所谓“精神控制”在日常生活中可以是一种主观描述,但进入司法程序以后就必须被拆成具体行为,比如是否存在威胁、欺骗、胁迫、非法限制、持续侵害等,再进一步证明这些行为与赠与人的死亡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仅凭部分聊天内容显然很难完成整条证据链。
民事诉讼还有一个很现实的规则,就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现行《民事诉讼法》第67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提出一个事实就要提供相应证据,如果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最终承担不利后果的通常也是提出这一主张的一方。
在我看来,这也提醒很多处在恋爱关系中的成年人,尤其是经历过离婚、长期独自在外工作或者突然开始一段新感情的人,大额财产处理一定要给自己留一点冷静期,因为一旦钱已经完成赠与,对方也已经接受,日后仅仅因为感情变化、分手甚至家人不认可,并不能自动把赠出去的钱变回来。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就是把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人并由对方接受,而已经交付的普通赠与想要撤销并没有大家想象得那么随意,法律规定的主要情形包括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合法权益、不履行扶养义务或者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不能简单理解成赠完后悔就可以退款。
我觉得30万元真正给大家上的一课,不是谁在恋爱中更精明,而是再亲密的关系也应该给重大财产决定留下基本边界,小额礼物代表感情当然无可厚非,可一旦涉及几十万元存款、房产或者多年积蓄,最好把赠与目的、金额和条件想清楚,不要在情绪最强烈的时候完成不可逆的大额处分。
同样重要的是家人之间保持正常联系,如果一个原本生活规律的人突然大额转账、情绪长期异常、明显与亲友疏远或者做出和平时截然不同的重大决定,家人可以多一点关心和沟通,必要时及时寻求专业帮助,这不是干涉成年人的恋爱自由,而是在真正出现风险时尽早发现异常。
所以这起案件最值得讨论的并不是简单站队,方某儿子的痛苦完全可以理解,但理解不能代替证据,吴某收下30万元也不能仅凭猜测就被认定实施了违法行为,我认为法院的逻辑其实很清楚,感情纠纷可以有无数种解释,可一旦进入法庭,最终能够决定30万元归谁的,只能是法律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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