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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才是大智慧!”8月27日消息,上海一对夫妻做了公证,把295万财产给到女儿。

“这才是大智慧!”8月27日消息,上海一对夫妻做了公证,把295万财产给到女儿。谁知道女儿离婚之后,女婿也想来分这笔钱,还直接告到法院。好在公证书写得清清楚楚,财产只赠予女儿一人。

哪怕是婚内给到的资产,法院依旧驳回了女婿的诉求!网友直呼:差一点就让人占到便宜!


上海发生的一起离婚财产纠纷里,295万元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女方父母在女儿婚姻存续期间拿出这笔资金进行赠与,但他们没有简单把钱转进女儿账户。


而是通过赠与合同对资金归属进行了明确约定,并办理了公证,其中最重要的一层意思很清楚,这295万元只赠与自己的女儿,并不赠与女儿的配偶。


收到父母赠与后,女方将相关资金用于购买保险、理财产品等,此后夫妻感情发生变化并最终走向离婚,男方在财产分割过程中对这笔资金提出主张。


认为钱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并对部分资金后续流转以及是否发生财产混同提出质疑,希望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于是一笔来自父母的家庭资助,最后进入了法院审理范围。


法院审理时关注的并不是简单的“钱是什么时候到账”,而是赠与人在交付财产时究竟表达了怎样的意思,女方父母此前签订的赠与合同已经明确限定受赠对象。


经过公证的相关材料也能够证明其赠与意图,相比男方提出的质疑,女方一方存在较为明确的书面证据链,法院最终没有支持男方要求分割该笔财产的诉讼主张。


这背后的法律规则其实并不复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法律同时留下了明确的例外。


《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因此“婚后得到的钱”与“一定属于夫妻双方”并不能直接画等号。


真正值得关注的是赠与人的意思表示,而不是公众习惯上理解的“这是娘家给的钱”或者“这是婆家给的钱”,法律处理财产关系需要证据,父母心里想着“这些钱就是给自己孩子的”。


和在赠与材料中明确写明“仅赠与本人”存在很大区别,在我看来,与其发生争议后让法院从转账记录、聊天信息和家庭背景中反复推断,不如在大额财产交付之初就把意思表达准确。


不过,也不必由此得出“父母给已婚子女钱必须公证”的结论,法律并没有规定只有经过公证才能产生上述个人财产效果。


赠与合同或者其他能够证明赠与人明确指定财产只归夫妻一方的有效证据,都可能发挥作用,公证的意义更多在于固定当时的法律行为和意思表示。


从证据角度减少以后出现“到底有没有这么说”的争议,这和“未经公证就一定无效”完全是两回事。


同样需要注意的是,个人财产在婚后经过投资、消费、转账以后,可能产生新的财产形态,其中还可能涉及收益性质、资金来源以及是否能够追踪等更复杂的问题。


本案中女方后来购买保险和理财产品,并不意味着所有案件只要拿出一份早年的赠与文件,之后出现的每一项资产都会自动认定为个人所有,法院仍需要结合资金流向以及具体证据逐项判断。


我认为,这类案件最大的现实意义不是教父母如何“防女婿”或者“防儿媳”,这样的表达很容易把正常的法律安排变成家庭对立。


真正有价值的是财产边界意识,一笔数额较大的赠与究竟给夫妻双方还是只给自己的子女,本来就是赠与人的选择。


把选择写明白,既尊重财产所有人的处分权,也让夫妻双方提前知道各自权利范围,很多纠纷反而能够因此减少。


婚姻需要感情,但财产制度解决的是另外一个问题,感情好的时候把权属说清楚,并不意味着预设婚姻一定会失败,法律文件最大的作用。


恰恰是在多年之后人的记忆、关系和立场发生变化时,还能留下可以核实的事实,对于大额赠与、购房出资等事项,与其依靠一句“大家当初都知道”。


清晰、合法并且能够保存的书面证据显然更加可靠。


参考资料:

1.光明网——《父母公证赠与 295 万元明确只给女儿,离婚后女婿要分,法院判了》

2.上观新闻——《父母公证赠与 295 万元明确只给女儿,离婚后女婿要分,上海法院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