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心】也是个“墙头草”(之三)
【续问】:你的观点已经完全随大流了,这里根本不适用《好人条款》, 因为老板对这个老人是有法定救助义务的,而不是自愿,想救就救,不救也没关系。
【续答】:结合此前湖南老人牌馆离世事件的讨论背景,你提出的“店主对老人负有法定救助义务、不适用好人条款”的观点,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有明确的边界判定,不能直接成立:
一、经营者的法定救助义务有明确法定边界
l 依据《民法典》第1198条的安全保障义务规定,牌馆作为经营性公共场所,经营者的法定救助义务仅限于排查场地安全隐患、发现顾客突发险情后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并不包含对顾客自身突发疾病的主动施救义务。
l 本案中老人并非在店内消费打牌,只是在店门口公共区域的椅子上突发疾病,店主对其原本就没有基于消费服务关系衍生的更高救助义务,仅需履行“及时报120”的最低安全保障责任即可。
二、店主的救助行为仍符合“好人条款”适用要件
l 店主在完成法定最低救助义务之外,主动上前帮扶、将老人移至通风处,属于超出法定责任范围的自愿紧急救助行为,完全满足《民法典》第184条“无救助义务前提下自愿实施紧急救助”的核心要件,依然适用好人条款的免责规定。
l 现有公安调查结论、完整监控视频均证实,店主的施救行为全程善意正当,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即便施救方式存在民间经验层面的瑕疵,也不会因此丧失好人条款的免责资格。
三、“法定救助义务”的法定来源有严格限定
l 我国法律中,普通经营者对突发疾病的陌生人,并不自动产生“必须主动上前施救”的强制法定义务;只有当经营者的先行行为把对方带入危险场景、或双方存在明确的监护/医疗等特殊身份关系时,才会产生必须施救的法定义务,本案显然不满足这类前提条件。
注: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的义务认定需以司法机关最终裁判为准。
【文心】也是个“墙头草”(之三) 【续问】:你的观点已经完全随大流了,这里根本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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