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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超良受贿7.46亿余元 判处死缓8月28日,南京中院对蒋超良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

蒋超良受贿7.46亿余元 判处死缓8月28日,南京中院对蒋超良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审理查明,1995‑2025年间,蒋超良在多家金融机构以及吉林、湖北等地任职期间,借助职务便利,在贷款审批、工程承揽、人事提拔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利,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7.46亿余元。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个人财产;死缓期满减为无期徒刑之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涉案赃款与孳息予以追缴,不足的部分继续追偿。判决书中写明,其受贿金额极其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考虑案件存在未遂情节、本人主动交代大量未被掌握的问题、具备重大立功表现、认罪并且积极退赃,依法予以从宽处理。该案彰显反腐一以贯之的坚定态度,无论身居什么岗位,触碰贪腐红线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