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11日深夜,广西横州,行人牙某横穿马路被陆某撞倒昏迷,10分33秒后遭邓某二次碾压,次日抢救无效身亡。经两审判决:死者自行承担48%责任,前车司机承担42%,后车司机承担10%。
48%
死者牙某自担责任
42%
前车陆某担责比例
10%
后车邓某担责比例
97.6万
家属认定损失总额(元)
约68万
家属最终实际获赔(元)
10分
33秒
两次事故间隔时间
事故经过
2025年9月11日深夜
第一次碰撞:牙某昏迷倒地
牙某不按规定横穿机动车道,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被陆某(时速约90km/h,限速70)驾车撞倒,受伤昏迷躺倒路中间。陆某立即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但未设置警告标志。
约10分33秒后
第二次碾压:邓某驶过倒地者
邓某驾车路过事故路段,未能及时发现倒地的牙某,车辆从其左下肢碾压而过。路段无灯光,一片黑暗。
9月12日零时
牙某抢救无效不幸离世
经司法鉴定,死因为交通事故撞击致颅脑、脊髓损伤,腿部骨折并不构成致死原因。
2026年10月20日
二审判决生效,责任比例确定
经横州市法院一审、南宁中院二审,判决牙某承担48%责任,陆某42%,邓某10%,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如何算出48%
死者牙某
48%
第一起事故主责(超速横穿+突然加速)× 第一起原因力80% → 合计约48%
前车陆某
42%
第一起超速行驶(次责×80%)+ 第二起未设警告标志(同责×20%)叠加约42%
后车邓某
10%
第二起夜间行车未尽观察义务(同责×20%)约10%
数据来源:广西高院发布、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
法院没有把两起事故孤立处理。两起事故间隔仅10分33秒,且无充分证据证明牙某在第二次碾压前已经死亡,颅脑脊髓致命伤究竟形成于哪次撞击无法截然分开。因此法院认定"多因一果":第一起事故原因力占80%(主要原因),第二起占20%(加重损害)。
以前的人过马路起码会左右看,现在部分人怎么跟机器人似的只看眼前,虽然说斑马线路权最大,但命是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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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认定≠民事赔偿比例
《民法典》第1171条 — 连带责任
数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每个行为足以单独造成全部损害的,各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1172条 — 按份责任(本案适用)
两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两起事故"均无法单独致死",适用此条按份担责。
法官明确:交通事故责任书中的"主次、同等责任"是行政认定,
不能直接等同于民事赔偿比例
。涉多起事故时,须先评估各事故原因力大小,再结合过错比例推算最终担责。
赔偿资金流向
家属经济损失总额(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97.6万元
A保险公司交强险先行赔付(死亡赔偿金)
−18万元
交强险医疗费/死亡伤残限额赔付后剩余损失
61.4万元
家属自担部分(48%)
29.5万元
陆某(及A险公司商业险)赔付(42%)
25.8万元
邓某(及B险公司商业险)赔付(10%)
6.1万元
家属实际到手(含先行赔付18万)
约68万元
来源: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广西高院发布
非机动车被撞,别被理赔员话术忽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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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主要立场
家属方
牙某亲属
陆某作为机动车一方对行人负有更高注意义务,应承担更高赔偿责任;邓某疏于观察造成二次伤害,应承担相应责任。
前车司机
陆某
牙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视安全规范横穿并突然加速,自身存在严重过错,依法应对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后车司机
邓某
路段无灯光完全黑暗,来不及避让,已采取紧急措施驶向对向车道以降低损伤。
事故后"一个动作"影响巨大
陆某拨打急救电话后
未放置警告标志
,直接导致其在第二起事故中被认定同等责任,额外承担本可避免的20%原因力部分。
《道路交通安全法》要求事故发生后必须"停车、报警、救人、设警示",四项缺一不可;夜间或能见度低时,警示标志设置距离须相应延长。
若陆某当时设置了警告标志,邓某可能提前发现倒地者,第二起事故或可避免——这是本案责任分担中最值得驾驶人警醒的细节。
广西高院法官提示
行人通行
通行时注意观察往来车辆,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切勿突然横穿、加速抢行。
驾驶人谨记
发生事故后务必做到"停车、报警、救人、设警示",夜间或恶劣天气须严格限速、谨慎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