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岳父母将295万转给女儿,钱一到手她买了理财和保险。几年过后,男子和妻子感情破裂,男子将她告上法庭,让妻子平均分配295万,理由是卖房所得钱,属于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配自然合理。前妻让男子拿证据证明,他却拿不出来,空口说白话,凭啥要分钱?法院判了!
男子和妻子结婚,起初的几年,两人倒也相安无事,可好景不长,两人间渐生龃龉,彼此心中慢慢有了隔阂。
女子的父母深谋远虑,趁尚健在时前往公证处办理了公证,随后将二百九十五万,悉数转入女儿户头。
公证书上白纸黑字,清晰表决二百九十五万归女儿一人所有,不属夫妻共有财产,跟女婿毫无瓜葛。
女儿拿到钱后,当即买了保险和理财,她心知肚明,这是父母一生的血汗,绝不能在她手上出任何闪失。
果然不久,妻子与丈夫走向离婚,她本以为好聚好散,顶多平分家产罢了。
可没想到,丈夫离婚时,心态失衡了,他心心念念盯上妻子父母给她的295万。
他心里认定,不管有没有公证,反正钱是婚后拿到的,怎么说该算夫妻共同财产,如今离婚,自己能分走一半。
可没想到,妻子压根没想给他的意思,等两人正式办完离婚手续,前夫仍然没放下这笔钱。
前夫越想越气,他恨得咬牙切齿,凭啥不给他钱?既然前妻父母是婚内给的,理应有女婿一份!
前夫跑到法院,直接起诉了前妻,要求对方平分这笔钱。
前夫厚着脸皮,提了两个理由,钱虽是女方父母赠她的,但赠与发生在他们婚姻存续期间。
按前夫的理解,婚内所得赠与,如果未特别注明,本该默认夫妻共有财产。
可前夫还说,这笔钱是夫妻俩共同卖房所得款项,混在一起早分不清了。
然而,可口说无凭,前夫却又拿不出证据证明这笔钱,是卖房款。
经法院调查审理,核对资金来源,公证书也写明,这笔钱只给女儿,与女婿无关,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后,法院最终判决,295万元本金,全归女方一人单独所有。
用这笔钱买的保险、理财等衍生资产,也全属女方个人财产。
参考《民法典》第1062条第4项写明,婚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原则上算夫妻共同财产。
这也成为前夫敢于起诉的依凭,他依据此条款,默认婚内到账的赠与,应由夫妻双方平分。
但该条款本身留有例外,清晰记录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在此列。
也就是说,赠与人只要事先写明“只给自家孩子个人”,就能跳出共同财产的默认范畴。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赠与合同确定只归某一方财产,是属个人所有。
前妻父母提前办理了公证,是为防止自家财产外流。倘若小两口长久和睦共处,那么这笔钱,终究还是花在他们身上的。
万一中途生出变故,前夫想分这笔钱,绝不可能。并且,男方所提“资金混同”及“属于共同售房款”说法,在这条规则面前,似乎难以成立。
因为,公证书已将钱款归属加以锁定,后续买保险、理财所衍生资产,也随同本金归个人持有。
而且,前夫拿不出证据来表明款项来自夫妻共有售房所得,因而他主张诉求,法院不予采纳。
父母攒了一辈子的钱,初衷就是留给自己的子女,犯不着因子女婚姻变动,而被分走一半。
但现实中不少父母给孩子转大额资金时,只口头交代,没有留书面凭证。
一旦子女婚姻生变,这笔钱极易被划为夫妻共有财产。
因而,如果决意赠与子女资产,务必提前签好赠与协议,条件可行的话,再做公证更稳妥。
唯有如此,方能固定财产归属,老话说人心难测,一旦分手,还能保住家底,免去日后诸多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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